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团购商品过期不退钱并非霸王条款 市民应谨慎

标签工作人员  个人写真  写真团购  团购信息  团购网站  2011-08-17 09:22

■记者 佟怡 实习生 王晓庆

阳光讯家住高新区的西安网友“山高水长”在某团购网站上购买了3份某写真馆的个人写真团购券。当该市民准备去拍写真时,却被告知团购券已过期。当团购者在要求退款时,作为收款方的某团购网站竟然拒绝给她退款。

今年5月5日,网友 “山高水长”在某团购网站上看到一个写真馆的团购信息,原价为1000多元的写真团购现在只需69元就可以拍写真。于是她就在网上订了一张团购券,并告知她的好友,帮助朋友一起购票,当即就在网上付款,网页上显示团购成功。

在团购的同时,她也看到提示在7月20日之前使用。因为害怕错过使用期限,5月底的一天,“山高水长”打电话给写真馆预约拍摄时间,写真馆工作人员告诉她由于团购人很多,拍照已经排到了8月底,无奈下只好再等了。

    到8月8日,网友“山高水长”再一次打电话给写真馆,却被对方告知 “团购的写真已经不能用了”。于是,她要求该写真馆退款,对方称他们是跟团购网站合作的,这笔钱团购网站也没有支付给他们,并让“山高水长”跟团购网站协商解决此事。

“山高水长”按照团购网站客服电话打了过去,一直无人接听。她又利用在线客服,给对方QQ留言,对方QQ留言一直显示:现在非人工服务时间,有事情留言。对方也一直没有回复。

8月9日,她再次拨通客服电话,电话终于接通,她讲明情况后,对方客服断然说,这个钱我们是不可能给你退的!“山高水长”无奈的告诉记者:“既然商家没有提供给我任何商品或服务,为什么我预交的钱不能退还呢,这简直就是一种强盗行为!”

8月11日,记者联系到该团购网站,接电话的客服人员告诉记者,在团购的页面上,已经注明“过期未使用不予退款”的消费提示,而消费者自己没有使用,他们也没有理由给消费者退款。

昨日,西安市消协工作人员告诉记者,既然在网站上标明了“不予退款”的提示,那消费者就应该是同意后才消费的,不能称之为“霸王条款”。同时,消协工作人员也提醒广大消费者,现在团购很流行,所以在网上团购时一定要谨慎,以防各种消费纠纷的发生。(阳光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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