登录站点

用户名

密码

注册

查看日志|返回日志列表

西安被征收房屋补偿不能低于类似房产市价

标签西安市  房屋补偿  2012-05-16 10:54
5月5日,本报A4版报道了《西安公布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 赔偿损失最高罚20万》的消息后,近日连续接到市民咨询拆迁、补偿等问题。昨日,记者邀请西安市房屋征收管理办公室主任余森宝进行了解答。

  问题1

  新政有啥好处?

  答: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的合法权

  余森宝介绍,按照2011年1月21日起施行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规定,结合西安市实际情况,该局制定了《西安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目的是为了规范西安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

  问题2

  拆迁遇到问题找谁?

  答:西安市人民政府为征收主体

  余森宝说,《征收办法》规定,西安市人民政府变为征收主体,征收程序由市政府直接启动,其将作为当事人而不再作为中立的第三方,因而不具有行政裁决权。而西安市征收与补偿的行政主管部门是西安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由西安市房屋征收管理办公室具体负责房屋征收与补偿的日常工作。

  问题3

  补偿方案有啥变化?

  答:房屋补偿不低于类似房产市场价

  补偿问题一直是百姓关心的热点,余森宝介绍,《征收办法》规定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同时,被征收人可选择货币补偿补贴,对于选择货币安置的,按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的20%给予补贴。

  问题4

  营业房产权调换咋办?

  答:征收范围外产权调换的,最高奖励被征收套内面积的30%

  《征收办法》规定,征收营业用房和其他非住宅用房实行产权调换的,因城市规划等原因,在征收范围外产权调换的,按产权调换房屋区位每户奖励被征收房屋套内建筑面积的10%至30%,奖励的套内建筑面积部分不予结算房价款。

  问题5

  正在拆的项目怎么办?

  答:沿用原批准的实施方案,但不许行政强拆

  在此方案施行前已依法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项目,应按哪个规定执行?余森宝介绍,《征收办法》2012年3月29日公布实施后,施行前已依法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项目,按原批准的实施方案,继续沿用原有规定执行,但政府不得责成有关部门行政强制拆除。

  问题6

  咋知道房屋登记情况?

  答:征求公众意见期限不少于30日

  拆迁中的强拆一直是老百姓们担心的问题,那么,在征收过程中,相关房屋情况的登记和结果怎么公布呢?余森宝介绍,《征收办法》规定相关方案要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布,征求公众意见,期限不得少于30日。

  本报记者陈思存

  实习生 陈杨(华商报)

分享 163 次阅读 | 0 个评论

留下脚印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