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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修改今冬供暖价协商机制 供热不够需降价

标签西安  机制  供热  协商  2009-09-10 08:54
供热单位为无业委会的小区供热前,须70%以上的业主签字确认同意。供暖期间室内温度低于16℃,必须相应降低供热价格。

  为了进一步做好今年冬季供热价格协商备案工作,确保供热价格基本稳定,西安市物价局在认真征求有关方面意见的基础上,对供热价格协商机制进行了修改,日前已向各区县物价局,高新、曲江新区社会事业局,经开区公共事务局,各有关供热企业下发通知,对供热价格协商备案的范围、程序及要求做了进一步的明确。

  今年供热价格仍然需要备案

  西安市实行供热价格协商备案包括居民小区自备锅炉供热价格和热交换站价格两部分。由专业供热企业直接为居民小区提供商品热的供热价格,属于政府定价项目,仍然按照政府定价的有关规定执行。

  由供热单位根据上年度供热成本运行费用情况,提出本年度供热价格的初步方案,与用户协商一致后,到西安市及有关区县物价局办理备案审核手续,并经公示后执行。

  供热单位在对上年度供热期供热成本运行费用进行认真测算的基础上,按保本微利原则提出本年度供热价格初步方案 (如果是新建小区,可参照本区域内同类型同等规模供热单位的供热价格进行测算后,提出方案)。

  供热单位通过召开用热人代表会议 (小区业主委员会或公开选出的业主代表)等形式,将供热价格方案与热用户进行充分协商,认真听取意见,协商一致后,将协商议定的最终供热价格及协商会议记录等材料,于当年11月5日前到市或区县物价局办理备案手续。

  没业主会须70%以上业主签字

  记者了解到,由于各方面的原因,供热价格协商备案自2008年实施以来暴露出一些问题,如协商代表产生困难,协商过程不规范,协商结果不透明等,不仅影响协商效果,也成为引发区域不安定的隐患。

  针对这些情况,西安市物价局年初就作出安排,在认真征求有关方面意见的基础上,对供热价格协商机制进行了修改,包括对供热价格协商备案的范围、程序及要求做了进一步的明确。

  针对未成立业主委员会的小区以及协商困难等问题,西安市物价局决定,推举协商会议代表确有困难的,供热单位可将供热方案制成问卷、表格等形式,采取入户调查的方式征求业主意见,70%以上业主意见一致并签字确认视为有效。

  未成立业主委员会的小区供热单位将成本测算资料在小区醒目处公示。召开供热价格协商会5日前,供热单位要在小区显著位置公布拟定供热价格方案,参加供热价格协商会代表名单一并公示,无异议即为正式代表。

  供热价格协商会议由供热单位主持,指定专人做好会议记录。实际到会代表人数不足应到会代表人数的三分之二,视为协商会议无效。参会代表半数以上同意视为协商意见一致。协商会议结束时,与会代表要认真审阅会议记录,并签字确认。

  有社区居民委员会的居民小区,供热单位应邀请社区居民委员会负责人参加协商会议。

  室内温度低于16℃必须相应降低供热价格

  西安市物价局要求各供热单位认真测算供热成本,热系统运行期间室内温度低于16℃的,必须相应降低供热价格。因故停止供热的,应提前公告并按天向用热人退费。

  具备两部制热价计费条件的居民小区,要积极稳妥地推行实行基本热价和计量热价相结合的两部制热价改革,基本热价可按照总热价30%~60%的标准确定,具体比例由供用热双方协商确定。

  同时要落实供热价格公示和热费收支情况公布制度,自觉接受用热人监督。(阳光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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