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 郝蕾)实施10年的《西安市物业管理条例》将作出修订,关于政府介入小区业委会等问题在法规中作了规定。
会上,《西安市物业管理条例(修正案草案)》(下称《修正案草案》)提交审议,《修正案草案》明确规定,物业管理区域在符合设立业主大会的条件后15日内,建设单位应书面告知物业所在地街办或乡镇政府。业主也可在建设单位未履行告知义务的条件下,书面告知上述部门。
街办或乡镇政府在接到书面告知30日内应组织成立业主大会筹备组,业主大会筹备组由5至9人组成,其中要有1名街办或乡镇政府工作人员,此外还要有1名建设单位代表。《修正案草案》规定,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有权对任意弃置垃圾、排放污染物或者制造噪音、违反规定饲养动物、违章搭建、侵占通道、拒付物业费等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依照法律法规及管理规约要求行为人停止侵害、消除危险、排除妨害、赔偿损失。不管是物业公司还是其他单位,擅自改变物业管理区域内按照规划建设的公共建筑和共用设施用途,或占用、挖掘物业管理区域内道路、场地,或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公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将最高处以20万罚款。原来的物业管理条例并没有作出如此详细的规定。(华商报-华商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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