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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生自然灾害2小时内须上报

标签人员伤亡  民政部门  西安市  2012-11-25 11:23
 本报讯(记者 王卫平)近日,西安市政府办公厅印发了《西安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要求发生自然灾害后,上报时间最迟不得晚于灾害发生后2小时。

  凡在西安市范围内发生的洪涝、干旱、冰雹、沙尘

暴、雪灾、低温冷冻、高温热浪等气象灾害,地震灾害,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森林火灾和重大生物灾害等自然灾害及其他突发性公共事件达到启动条件的,均适用于该预案。一次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将启动预案:因灾死亡人口3人以上;因灾紧急转移安置1万人以上;因灾倒塌房屋2000间以上;因旱灾造成生活困难需政府救济人口达到15万人以上。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其他突发性公共事件造成大量人员伤亡,需要紧急转移安置或生活救助,视情况启动本预案。

  按照要求,各区县民政部门应在第一时间了解掌握灾情,及时向市民政局报告初步情况,最迟不得晚于灾害发生后2小时。对造成死亡(含失踪)10人以上或其他严重损失的重大灾害,应同时上报省民政厅和民政部。市民政局在接到区县报告后,在2小时内向市政府和省民政厅报告。市政府接到重、特大灾情报告后,在2小时内向省政府报告。(华商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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