漫画/朱慧卿
《西安市流动人口生育条例》规定——
流动人口可在现居住地办“准生证”
本报讯 (记者 梁璠) 昨日,国家人口计生委下发通知,要求流动育龄夫妻双方户籍所在地、现居住地乡(镇)、街道均有责任为其办理第一个子女生育服务证(登记)。记者,昨日从市人口计生委获悉,我市从2008年起就实行了流动人口可在居住地进行生育登记的政策。
据了解,《西安市流动人口生育条例》中规定,流动人口在现居住地生育第一个子女的,应当在怀孕三个月内持相关证明材料到现居住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进行生育登记。登记时应当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包括夫妻双方的居民身份证以及现居住地公安机关提供的暂住证明;夫妻双方的结婚证;婚育证明或者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计划生育工作机构为其出具的婚育情况证明;现居住地的村民委员会、社区居民委员会或者单位为其出具的婚育情况证明;双方属离异后再婚的,应当附离婚协议书或者法院民事调解书、判决书。
流动人口申请再生育的,依照女方户籍所在地有关规定办理。依法可以再生育的,怀孕后应当持户籍所在地发放的生育证到现居住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进行登记。同时,已婚流动人口免费享受国家规定的基本项目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流动人口可在现居住地的村民委员会、社区居民委员会或者单位免费领取避孕药具。
流动人口可在现居住地办“准生证”
据新华社电 记者从国家人口计生委获悉,为进一步解决群众反映办证难的突出问题,国家人口计生委3日专门下发通知,就全面公开服务事项、切实简化办证流程、解决流动人口等人群办证难问题、加强服务窗口建设、强化责任落实和监督提出了明确要求。
材料不全要一次性告知当事人
通知要求,各地要加大主动公开力度,将与群众密切相关的计划生育证件的办理依据、条件、程序、时限、需要提交的全部证明材料的目录、申请表式样、是否收费、服务承诺等信息在网站、办事场所等进行公开,使群众了解服务内容和流程。
同时,要进一步精简群众办理计划生育相关证件时所需材料。对材料不齐全的,要一次性书面告知当事人需补齐的全部材料。对于办理第一个子女生育服务证(登记)、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流动人口婚育证明或者出具婚育情况证明等,符合办理条件且材料齐全的,即时办理。户籍所在地在为群众办理再生育服务证时,要简化程序、方便群众。申请人无法亲自办理计划生育相关证件的,可以委托他人代办。对有特殊困难的群众,要主动上门办理。在办理相关证件过程中,要注意保护当事人的隐私。
要解决集体户口人群办证难问题
此外,流动育龄夫妻双方户籍所在地、现居住地乡(镇)、街道均有责任为其办理第一个子女生育服务证(登记),并实行首接责任制。户籍所在地要落实源头管理责任,为流出人口办理婚育证明或出具婚育情况证明材料。对于流动育龄夫妻因长期或多次、多地流动无法证明婚育状况、信息核实确实存在困难等特殊情况,受理地可依据当事人的承诺,为其办理生育服务证(登记)。户籍所在地和现居住地要加强协调沟通,履行信息核查责任,不得相互推诿。要切实解决同一城市内人户分离、集体户口等人群的办证难问题。
通知指出,在县、乡镇(街道)政务大厅设立计划生育便民服务窗口,实行集中办证。没有政务大厅的,人口计生部门要设立便民服务窗口,方便群众办证。同时,要主动接受媒体和群众的监督,通过“12356”阳光计生服务热线等渠道,及时处理群众反映的问题。要加强监督检查,对推诿、拖延或拒不办理的,要严肃处理,并追究有关领导和工作人员的责任。(西安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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