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获取
通过调取信息、入户调查等手段
根据办法,我市居民申请社会救助、社会福利等社会保障项目时,根据需要,经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授权,对其家庭经济状况开展调查、核实以及出具书面报告。已享受我市社会救助的家庭,应定期或不定期接受家庭经济状况复审,需要进行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时,也适用本办法。
居民家庭经济状况包括家庭收入、家庭财产以及其他基本情况。
家庭成员、家庭收入、家庭财产以及其他基本情况的核对范围和内容,按照所申请的社会救助、社会福利等社会保障项目的规定执行。其中,申请我市社会救助的,核对机构可对申请人相关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的家庭经济状况进行核对。
核对机构可通过调取政府相关部门信息以及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信函索证等方式,核对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经济状况信息。
核对方式
市民政局等13部门联审
委托部门按要求,向核对机构提交核对委托书,同时提交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授权书。核对机构通过政府各部门信息数据核对申请人家庭经济状况。
市民政局是本市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工作的主管部门。市及区县成立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机构,负责具体工作。市及区县发改、编办、财政、人社、公安、房管等部门及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核对有关工作。
市民政局:负责牵头、协调、组织全市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工作。并向市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机构提供享受城乡低保、婚姻、殡葬等信息。
市发改委:负责将城市廉租住房保障和城乡低保等社会救助工作纳入全市社会发展规划,并督促落实。
市编办:负责调研落实我市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工作的机构编制。
市财政局:负责落实开展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工作所需的各项经费,并对经费使用情况进行监督管理。
市人社局:负责提供核对对象的缴纳社会保险费和领取社会保险金等情况信息,配合做好核对对象就业、工资等情况的调查。
市公安局:负责提供核对对象的户籍信息和拥有机动车辆信息。
市房管局:负责提供房产登记、商品房合同备案等情况信息。
市国税局、地税局:负责提供核对对象从事个体工商、生产经营等活动的纳税情况信息。
市工商局:负责提供核对对象工商注册信息。
市统计局:负责提供年度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情况,协助计算家庭收入核算标准。
市金融办:负责联系协调我市金融证券机构。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提供核对对象公积金缴存和贷款信息。
各存款类金融机构:负责根据核对对象书面委托,依法提供与核对对象人员相关的存款信息。
市核对机构应建立西安市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信息系统管理平台,集中处理全市核对信息。核对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对获得的核对对象信息予以保密,不得向与核对工作无关的组织或个人泄露。
核对对象不如实提供相关情况,隐瞒收入和财产骗取社会救助的,由社会救助审批机关依法作出处罚,并记入人民银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及有关部门建立的诚信体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西安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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