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去年讨还欠薪200亿元

标签劳动  群体性事件  拖欠工资  监察局  2013-01-30 09:01
针对恶意欠薪问题,高法近期发布了《关于审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人社部劳动监察局局长闫宝卿昨日就严厉打击欠薪犯罪答记者问时坦陈,因拖欠工资引发的举报投诉案件、劳动争议案件和群体性事件数量仍处于高位。

  欠薪现状出口企业也成高发领域

  闫宝卿表示,去年以来,受国际国内经济增长下行压力加大等因素影响,因欠薪引发的举报投诉案件、劳动争议案件和群体性事件数量仍处于高位,少数地方甚至发生因追讨被拖欠工资致伤致死的恶性事件。

  据他介绍,欠薪问题在各地反映情况中呈现出一些新特点:案件数量增加,2012年全国各级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共查处欠薪案件21.8万件,为622.5万劳动者追发工资等待遇200.8亿元,分别较上年增长5%、16.7%和29.5%;涉及领域扩大,除建设领域欠薪问题仍频发高发外,加工制造、船舶修造、纺织等与外贸出口紧密关联的企业,尤其是劳动密集型中小企业欠薪问题明显增多;问题处置难度增大,一些企业欠薪往往涉及人数多、数额大,一旦处理不妥,容易激化矛盾。

  入罪标准欠单人仨月工资超五千

  闫宝卿说,司法解释为人社部门依法移送案件、正确适用法律规定、严格开展监察执法工作提供了依据。

  司法解释规定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的入罪数额幅度,对拖欠单个劳动者和多名劳动者劳动报酬分别规定了“数额较大”的认定标准,即“拒不支付一名劳动者三个月以上的劳动报酬且数额在五千元至三万元以上的;拒不支付十名以上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累计在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的”。

  司法解释还规定,隐匿财产、恶意清偿、虚构债务、虚假破产、虚假倒闭或以其他方法转移、处分财产的,逃跑、藏匿、销毁或篡改账目、职工名册、工资支付记录、考勤记录等与劳动报酬相关材料的,以其他方法逃避支付劳动报酬等,都属转移财产、逃匿的具体违法情形。

  行政部门责令支付而仍不支付,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的构成要件之一。司法解释规定,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在无法直接送达的情况下,通过在行为人的住所地、生产经营场所等地张贴责令支付文书等方式责令支付,并采用拍照、录像等方式记录的,视为“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 据新华社

  案例:我省仅3人因欠薪获刑

  本报20日曾报道,据不完全统计,自2011年5月1日“恶意欠薪罪”入刑后,我省仅有西安市长安区2起案件涉及3人,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1至2年。

  长安区法院有法官认为“欠薪多入刑少”可能与程序繁琐有关,要先到劳动监察部门投诉,解决不了的才能报警,公安部门介入调查取证,最后由检察院向法院提起诉讼,一般审结45天到2个月,而且取证比较困难。西北政法大学社会法研究所所长谢德成表示,“恶意欠薪罪”构成犯罪的3个条件不够清晰,公安机关也只能谨慎立案。(华商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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