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拒绝城市夜景照明过度 超能耗最高可罚三万元

标签环保  风景名胜区  公共场所  西安市  2013-04-09 09:17

本报讯 (记者 程慧) 昨日,市政府常务会原则通过《西安市城市夜景照明管理办法(修订草案)》。新修订后的《办法》将突出节能环保,拒绝过度照明和光污染。

城市主要大街应设夜景照明

原《西安市城市夜景照明管理办法》制定于2003年,只涉及高新区、经开区、曲江新区管委会,其他开发区由于成立较晚,未被纳入。修订后的《办法》弥补了这一不足,将各开发区均纳入城市夜景照明设施建设管理工作中。

新《办法》明确,这些建(构)筑屋或场所,应当设置夜景照明设施——

繁华商业区和城市主要大街两侧的建(构)筑物;城市广场、绿化、雕塑、喷泉、车站、桥梁、风景名胜区、河湖水域及沿岸景观地带等公共场所及临时性重大活动的景观照明场所;体育场(馆)、剧院、博物馆、市级以上文物保护单位等公共设施;城市标志性建(构)筑物、主要大街以外五十米以上的非住宅类建(构)筑物;主要大街的广告灯箱、商业门匾等。

如何保证夜景照明设施建设?新《办法》规定,城市夜景照明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所需费用纳入建设成本。此外,市市政行政管理部门还将建立全市夜景照明管理控制中心系统,对城市夜景照明设施运行统一管理。

夜景照明超能耗最高处3万元罚款

新《办法》突出节能环保,拒绝过度照明和光污染。

市市政行政管理部门制定城市夜景照明节能计划与节能措施,控制景观照明的范围、亮度和能耗密度,并淘汰低效照明产品。同时,定期检查城市夜景照明能耗等情况,防止过度照明等超能耗标准的行为。

有过度照明等超能耗标准行为,将由市市政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城市夜景照明设施用电实行电价优惠,电费收取按路灯电费标准执行。

擅自接用夜景照明电源也将处罚

根据新《办法》,将禁止下列危害城市夜景照明设施正常运行的行为:

在城市夜景照明设施安全距离内倾倒含酸、碱、盐等腐蚀性物质或者挖坑取土;附近堆放渣土、垃圾或者设置建(构)筑物,堵塞、覆盖维修通道或者设施设备;擅自停用、拆除、迁移、改动;擅自接用城市夜景照明电源;擅自在夜景照明设施上架设线缆或张贴、悬挂物品;在夜景照明设施上刻画、涂污;盗窃、损毁、非法占用以及其他危害城市夜景照明设施的行为。

违反规定,将由市市政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对个人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一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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