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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强制报废新规 小型车报废上限60万公里

标签检验  国家标准  机动车  污染物  2013-04-29 21:02

新《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规定》将于5月1日起正式实施。明确根据机动车使用和安全技术、排放检验状况,国家对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实施强制报废。这就意味着,自下月起,连续3个周期内未年审合格车辆将被强制报废。

对小、微型车“引导报废”

根据《规定》,已注册机动车应当强制报废的情况主要包括四类:达到规定使用年限的;经修理和调整仍不符合机动车安全技术国家标准对在用车有关要求的;经修理和调整或者采用控制技术后,向大气排放污染物或者噪声仍不符合国家标准对在用车有关要求的;在检验有效期届满后连续3个机动车检验周期内未取得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的。

目前,实施的是1997年修订的国家《汽车报废标准》,其中有一条硬性规定,即轿车累计行驶50万公里或者使用10年的,一律要强制报废。

在新规中,首次提出了“引导报废”的概念,也就是达到一定的标准后,不强制,但是提倡机动车主动报废。这个标准,是按不同车型、不同的行驶里程来计算的,其中小、微型非营运载客汽车行驶60万公里后,国家将引导其报废,但无使用具体年限限制。

3个审车周期检验不合格强制报废

新标准规定,在检验有效期届满后,连续3个检验周期内未取得检验合格标志的已注册机动车,应当强制报废。对车主们来说,主要的变化是新增了“在检验有效期届满后,连续3个机动车检验周期内未取得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的机动车将强制报废。”

其中,连续3次未检验并非是指连续3年不检验。目前,非营运载客的全新小车前6年是两年一检、6至15年是一年一检,15年后是半年一检。

检验有效期届满后连续3个机动车检验周期的最后一个检验日期,将作为该机动车的逾期检验强制报废日期。咸阳市公安局车辆管理所牌证室主任冯嘉欣介绍,3个检验周期是从今年5月1日开始算起,连续3次未年检就会被强制报废。

使用年限1年以内机动车不得改变使用性质

新标准规定,营运载客汽车与非营运载客汽车相互转换的,按照营运载客汽车的规定报废,不同类型的营运载客汽车相互转换,按照使用年限较严的规定报废。

此外,使用年限1年以内(含1年)的机动车,不得变更使用性质、转移所有权或者转出登记地所属地市级行政区域。

也就是说,离报废年限不足1年的机动车,不得再将车辆过户给他人或者改变使用性质。由于该规定自今年5月1日起开始实施,2013年5月1日前已达到本规定所列报废标准的,应当在2014年4月30日前予以报废。

机动车使用年限起始日期按照注册登记日期计算,但自出厂之日起超过2年未办理注册登记手续的,按照出厂日期计算。

咸阳未年检小车约2万辆

据咸阳市公安局交警支队车管所统计,目前咸阳市已注册机动车近48万辆,其中小型非营运载客汽车近16.9万辆,而未及时年检的小型载客汽车约2万辆。

冯嘉欣介绍,机动车所有人需将机动车交售给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由企业按规定进行登记、拆解、销毁等处理,并将报废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交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注销。

对驾驶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上路行驶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将予以收缴,强制报废。广大车主可拨打咸阳市车管所电话33121606或咸阳泾渭报废汽车回收拆解有限公司电话33685399咨询。

本报记者 汪明伟(今日咸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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