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大街两侧的建筑物
应当设立夜景照明设施
《办法》规定,繁华商业区和城市主要大街两侧的建筑物;城市广场、车站、桥梁、风景名胜区等公共场所;体育场、剧院、博物馆等公共文体设施;城市标志性建筑物、主要大街以外50米以上的非住宅类建筑物;以及主要大街的广告灯箱、商业门匾应当设立夜景照明设施。
夜景照明设施应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光源,避免光污染;图案、造型、规格比例,要与建筑物及周围环境相协调;采用平时、一般节假日、重大节假日分级亮化模式。 同时,应符合环保要求,有防火、防风、防漏电等安全设施。道路两侧的夜景照明设施,不得影响交通安全。
《办法》规定,从事城市夜景照明设施的设计、施工单位,应当具备相应资质。城市夜景照明的启闭时间,由市市政行政管理部门遵循科学、合理、必要、节俭的原则,分区域、分时段确定;遇重大活动需要调整启闭时间的,应当及时通知相关单位。
路灯杆上乱刻乱画
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同时,市市政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制定城市夜景照明节能计划和节能措施,控制景观照明的范围、亮度和能耗密度,并依据有关规定淘汰低效照明产品。在城市夜景照明中有过度照明等超能耗标准行为的,由市市政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1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办法》还规定,禁止在城市夜景照明设施安全距离内倾倒含酸、碱、盐等腐蚀性物质或挖坑取土;禁止在城市夜景照明设施上刻划、涂污;禁止擅自停用、拆除、迁移、改动城市夜景照明设施以及擅自接用城市夜景照明电源等行为。违反规定的,对个人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1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西安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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