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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商住房须配建5%廉租房 户型面积应小于50

标签户型  西安  廉租房  2013-05-21 15:15

西安廉租房项目渭水欣居一角(资料图片) 记者 侯智 摄

昨日记者从市房管局获悉,从下月起,《西安市配建廉租住房实施细则》开始施行。商品住房配建廉租房不能形成独立区域、不能成栋建设的,项目实施单位可按照每平方米3700元向市财政专户缴纳配建廉租住房建设资金,由市房管局易地建设。配建廉租住房户型建筑面积控制在50平方米以下。水、电、气、暖实行“一卡通”式设计。

焦点关注

商品住房按建筑总面积5%配建廉租房

廉租房配建比例是多少

据悉,从2010年6月1日起,西安新出让土地的商品住房项目,按照项目住宅建筑总面积5%的比例配建廉租住房,配建廉租住房时间节点由市国土局根据《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签订日期确定。

新划拨土地的经济适用住房项目,按照项目住宅建筑总面积15%的比例配建廉租住房,配建廉租住房时间节点由市房管局根据《国有建设用地划拨决定书》签订日期确定。

2011年3月28日以后立项的棚户区改造项目,按照不低于安置住宅面积30%的比例安置本项目低收入家庭。每个棚改项目房屋征收或拆迁完成后,由市棚改办将保障对象登记造册,送市房管部门备案。

城中村改造配套开发商品住房项目,按住宅建筑总面积5%的比例配建廉租住房。

廉租住房要形成相对独立区域

配建廉租房有哪些要求

市房管局相关负责人解释,配建的廉租住房在规划时要形成相对独立区域,集中单栋或多栋建设,以便于管理。

配建廉租住房由于规模较小,不能成栋建设的,可不在本项目中配建廉租住房,由项目实施单位向市财政专户缴纳配建廉租住房建设资金,由市房管局易地建设。

2010年6月1日至本月底已出让土地的商品住房项目,符合易地配建廉租住房条件的,由项目开发建设单位提出申请,经市房管部门审核后,向市财政专户一次性缴纳易地配建廉租住房建设资金。

细则下月起实施后,商品住房项目符合易地配建廉租住房条件的,土地使用权受让人必须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签订后60日内,向市财政专户一次性缴纳易地配建廉租住房建设资金。

易地配建廉租住房,由市国土局提供土地,市房管局统一建设。

建设资金核定标准为3700元/平方米

廉租房异地配建咋交钱

易地配建廉租住房建设资金由征地补偿费用、前期费用、建安工程费用、配套费用、装修费用和其他费用等组成,缴纳标准由房管部门牵头,组织发改、土地、规划、建设、财政、物价、城改等部门研究,根据现行综合造价核定,报市政府批准后执行。

易地配建廉租住房建设资金核定标准原则上每年调整一次。本细则施行后易地配建廉租住房建设资金核定标准暂按3700元/平方米执行。

收取的易地配建廉租住房建设资金实行收支两条线,专项用于易地建设廉租住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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配建廉租房 水电气暖实行“一卡通”

西安市配建廉租住房实施细则规定,配建廉租住房户型建筑面积控制在50平方米以下,以两室户为主,厨房、烟道、厕所、生活阳台等功能齐全。水、电、气、暖实行“一卡通”式设计。

实施细则要求,市规划局在编制拟出让土地控制性规划指标时,应明确配建廉租住房的总面积、总套数和套型标准,所有指标一经确定,原则上不得变更。

市国土局应在土地出让公告中明确配建廉租住房的总面积、总套数和套型标准。市房管局应与土地使用单位签订《西安市商品住房建设项目配建廉租住房协议》,协议中明确配建廉租住房的面积、套数、套型、装修标准以及交房条件和交房日期等内容。

细则规定,新划拨土地的经济适用住房项目配建廉租住房,政府以廉租住房建设成本价回购。

配建廉租住房应与开发项目统一报建,统一建设,统一配套。开发项目分期实施时,应优先建设配建廉租住房。

配建廉租住房户型建筑面积控制在50平方米以下,以两室户为主,厨房、烟道、厕所、生活阳台等功能齐全。水、电、气、暖实行“一卡通”式设计。

配建廉租住房应进行普通装修,达到入住条件。装修内容包括:室内外门窗安装到位,地面水泥压光,墙面和顶棚刷白,厨房、卫生间地面、墙面贴瓷砖,厨房灶台、操作台、洗菜池安装到位,卫生间座便、面盆安装到位。水、电、气、有线电视、电话、网线等设施安装到位。

配建廉租住房的外立面、公共部位装修以及电梯等设备应与本项目商品住房的标准一致。

细则明确,配建廉租住房建成后,应向市房管局交付具备交房和使用条件的配建廉租住房,并办理房屋、土地过户手续。

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用配建廉租住房的土地、房屋、项目和在建工程进行抵押或担保贷款,不得设定任何他项权利。

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预售或销售配建廉租住房。在办理商品房预售或销售许可证时,对配建的廉租住房要明确楼栋、房号,标明不得销售。商品房项目销售完毕后,项目单位必须办理完配建廉租住房的产权移交手续,方可办理其他房屋的产权转移登记。

此外,市房管局相关工作人员解释,原则上,出让宗地住宅建筑面积大于30万平方米(含配建廉租住房面积)的,应在本项目配建廉租住房;出让宗地住宅建筑面积小于或等于30万平方米(含配建廉租住房面积)的,不配建廉租住房,采取缴纳廉租住房建设资金的方式易地建设。

本组稿件由记者赵辉采写(西安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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