贷款人承担评估费现象普遍
31岁的张文年底要和女友结婚,为此他在莲湖区购置了一套二手房。近日,他去商业银行准备办理贷款,但对方却要求他必须找担保公司出具一份房产评估报告,才能为他办理按揭。算下来,30万元的房子评估费就需1000多元。但为什么这笔钱得由他来交,张文表示自己也搞不清楚。
从事房地产中介行业多年的王先生说,房贷抵押评估费的产生,主要是因为银行放贷要求必须有第三方出具房产评估报告,而评估费是支付给评估机构的,目前,行业内的评估费均价是房款的3‰~5‰。
昨日,全国18家消费维权单位表示,国内部分商业银行、住房公积金贷款中心审批房贷时,一般会指定评估机构对抵押物进行评估,从而确定贷款的具体数额。按规定,贷款抵押物评估费原则上由商业银行承担,或由贷款当事人约定承担。但实际操作中,部分金融信贷机构却将房产评估费转嫁到消费者头上。
西安市消费者协会消费维权律师团律师张佩雯表示,申请人在信贷合同中属金融消费者,其权益受《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保护。商业银行、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要求申请人只有在交纳评估费并对抵押物做出评估的情况下才可以继续申请贷款,其实质是利用强势地位要挟贷款申请人,剥夺了贷款申请人信贷公平的权利。
建议主管部门废除约定条款
18家消费维权单位指出:商业银行、住房公积金贷款中心在个人购房信贷中靠挣取利差盈利,对抵押物进行评估是其降低风险的必要措施,抵押物评估费是信贷成本的一部分,理应由商业银行或公积金中心承担,建议相关机构应坚守原则,自觉承担房产评估费。
此外,尽管有规定“房地产抵押估价原则上由商业银行委托,但商业银行与贷款申请人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估价费用由委托人承担。”但在现实中,比较常见的做法是,商业银行利用其强势地位,将约定条款作为通例,刻意回避承担评估费的原则条款。
因此18家消费维权单位认为,这种约定条款非但无助于信贷公平,反而成为商业银行滥用强势地位转嫁评估费的依据,建议行业主管部门尽快废除约定条款。(华商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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