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雁塔城管女临时工全部被辞退

标签城市管理  西安市  临时工  雁塔区  女性  2013-06-14 09:03
近日,小梅(化名)感到很无奈,当了4年西安市雁塔区城市管理监督员的她,现在突然要被辞退了。让她不解的是,这次辞退针对所有的女性城市管理监督员。

  为何辞退的是女性监督员,这是何原因

呢?昨日记者进行了调查。

  诉说

  只说辞退 不说理由

  昨日下午2时,身着便装的小梅告诉记者,其实一周前,队里就传出要辞退女城管监督员的消息,同时也停了她手头的工作。昨日上午开完会,她和几个女同事都觉得有些莫名其妙。“我们被辞退,每个月就少了1100元的工资,这是个大问题!”

  小梅拿出了辞退通知,通知抬头是各执法中队:

  “为进一步加强城市管理监督员管理,充分发挥城市管理监督员在城市管理工作中的作用,经报区人社局同意,决定6月20日前对全局女性城市管理监督员进行辞退。请各中队务必做好辞退人员安抚工作,并于6月20日前将辞退人员名单报局法规宣传科。”通知时间为6月4日,落款盖章为西安市雁塔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而今年40多岁的小梅,就在此次辞退之列。昨日上午,她所属的某中队开会,会上宣布了这一消息。

  小梅说,之前,她是一名下岗工人,2009年应聘到这个中队。平日的工作就是在街上查看商户出户经营、小摊小贩乱摆乱放等现象,并进行劝说纠正。“如果劝说不下,再通知队里。”

  据了解,小梅现在每月能拿1100元的工资,她丈夫每月收入在3000元左右,还有一个孩子。用小梅自己的话说,1100元的工资对她、对家里来说,都很重要。就这么莫名其妙地被辞退,这让她难以接受。

  “更纳闷的是,没有任何理由,只说辞退,不说理由……”小梅气愤地说,和她一起来的男同事都没有接到这个通知,只有她们女的有,感觉很不公平。

  解释

  主要是女性不太适合

  这次雁塔区解聘多少女城管监督员,雁塔城管称正在统计中。据小梅等人估计大概有数十人。为何要将女城管监督员一刀切予以解聘,昨日记者进行了采访。

  疑问一:是否有歧视女性的原因?

  昨日下午,雁塔区城管执法局局长王军朝解释说,这个通知没有歧视女性的意思,主要是为了优化城管队伍。城管整天要顶着日头上街,有时晚上要工作到很晚,女性不适合做这样的工作,在工作中发挥的作用也不大。

  雁塔区城管执法局法规科有关人员说,在工作过程中,很多女性往往不太愿意走到大街上去,发现违章的行为也不太愿意去纠正。

  疑问二:城管监督员的工作是什么?

  王军朝说,城管监督员属于西安市的公益性岗位,是政府解决就业、财政出钱购买的岗位,主要是辅助城管,比如巡逻、发现占道经营等行为可以进行劝说,但没有执法权,如果劝说无效的话,会向正式执法人员反映。

  疑问三:为何没有涉及男性监督员?

  王军朝说,平时如果遇到男性监督员违规的情况时,一经发现就立即处理,所以这次专门出台针对女监督员。

  疑问四:为何要“一刀切”?

  王军朝说,由于是女性,家庭负担比较多,所以大多女监督员都有迟到早退等行为,违反纪律的人员比较多,工作比较散漫。王军朝说,其实也不是说不要女性,他们更希望要那些“4050”的下岗人员,这些人可能更在乎这个工作。全部辞退主要是怕一些女监督员说为何辞退我没有辞退她。辞退之后,他们还会对一些工作特别积极负责的女性进行聘用。

  疑问五:这样合法不?

  据介绍,城管监督员属于公益性岗位,是西安市2002年开发的。主要是以实现公共利益和安置就业困难人员为主要目的,是由政府设置的非营利性公共管理和社会公益性服务岗位。2006年,全市有一万多公益性岗位。2008年,继续扩大了公益性岗位人员的范围,岗位范围扩大到交通协勤、民政低保、户籍协理、计划生育、治安群防、城市管理监督、保洁保绿以及社区服务等十几种岗位。

  那么对监督员能否辞退呢?雁塔区人社局就业服务中心史程说,由于公益性岗位属于政府买单的岗位,用人权在用人单位,只要违反用人单位的纪律等行为,用人单位有权进行辞退,由于岗位特殊,公益性岗位辞退的话,没有经济补偿金。针对雁塔区城管辞退女监督员的行为,史程说,目前他们还没有接到雁塔区城管上报的名单。

  西安市人社局就业处有关负责人说,除了没有经济补偿金外,公益性岗位还不受无固定期限合同要求的限制,其他方面都应该按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执行。

  公益岗位也不能随意解聘

  记者咨询碑林、莲湖等区城管执法局,均没有出台集中解聘监督员的情况,更没有集中解聘女监督员的规定。平时如果遇到违规的人员,会随时解聘。

  陕西恒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范钦解析说,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即使用人单位认定某人不能胜任此工作,也应该对其进行调整岗位、培训等,调整岗位、培训后,个人仍不能胜任工作,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另一不愿透露姓名的律师说,现在往往有些政府部门违反《劳动合同法》,不按照规定来随意解聘,即使是解聘也要按照《劳动合同法》来执行。

  本报记者周艳涛曾春(华商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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