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哥”杨达才。图/IC
近日,有媒体人士称,他在西安调研时,一位与“表哥”杨达才熟悉的朋友对他说,杨达才在车祸现场并非真笑,而是“人就长得那样”,并提及落马后的杨达才在看守所里,仍是“看起来像在微笑”的表情,网友和媒体一开始是误读了杨达才。
梳理近期因网络曝光落马的官员事例发现,网友一开始曝光的内容多与官员后来被查出的违纪违法行为并无直接联系,但多数官员经不起纪委调查。当然,也有网络反腐过程中的误伤行为,“误读”官员的同时也误读了真相。
综合《中国青年报》、新华社报道
官员倒台路线图
从“引子”、舆论热点到查出违纪
网络反腐中落马的官员,其最终的“倒掉”都始于一个与其违纪行为并不直接相干的“引子”。
陕西安监局长杨达才,因为其在灾祸现场的一个疑似“微笑”的照片,为网友以及当地纪委关注。后来“萝卜拔出泥”,杨达才被查出在任职期间严重违纪并涉嫌犯罪。尽管杨达才的微笑并非“真笑”,但即便这是真笑,也不害其作为“引子”的价值。
杨达才的微笑后经证实为“假”,但迄今没有得到证实的“引子”,也能带出“引子”主角的贪腐行径。如深圳龙岗区街道干部周伟思,他的落马,即是始于网友爆出其“坐拥20亿身家”“拥有80处房产”的“事实”。深圳当地纪检监察机关也循此查去,发现周伟思涉嫌受贿罪、行贿罪,网友爆料“房产等资产情况”,是否与此罪名有关,迄今尚未查明。
较为离奇的“引子”主角是山东农业厅原副厅长单增德,他在2012年11月被爆出写给情妇的离婚协议书,这个“引子”后来牵出单增德涉嫌受贿的罪名。
梳理近期网络反腐案情发现,网友们曝光的多是官员财产、艳照、不雅视频、暴力行为、雷人雷语等内容,构成纪检监察部门调查涉事官员的“引子”,它们很容易短时间形成网络热点。
网络反腐的缺陷
有罪推定,不是每次都靠谱
纪检监察部门依网络曝光提供的“话题”引子查下去,对“引子”主角的违纪违法问题,并非一查一个准。
比如去年一则网帖爆出“广州城建系统退休干部”李芸卿拥有24套房产,“是名副其实的房婶”。后来广州市纪委称,网上流传的李芸卿及其家属拥有24套房产的情况基本属实,但李芸卿只是一名退休的高级工程师,非干部、非党员。李芸卿在接受多家媒体记者采访时坚称,买房的钱都是她和家人的合法收入。李芸卿买房实力,也获得了“资深地产界人士”当时低房价事实的证实。迄今为止,李芸卿并未查出有过违纪违法行为,网络反腐的“误伤”一时让公众思考官员隐私信息保护、网络反腐的弱点。
发官员“艳照”,让不少官员落马,但这一方法也并非全部有效。在去年8月,网上流传“庐江县委书记王民生”不雅照,后经证实,这一不雅照片属PS,该县委书记王民生表示,裸照事件与当地正在处理的腐败案件有关。
中央党校教授林喆分析称,网络反腐的缺陷之一是有罪推定。“网友通常是抓到一件事情,根本没有证据,就开始有罪推定,谣言在倒逼真相过程中往往涉嫌侵权。”
官员到底多脆弱
PS的假照片为何成为敲诈利器
“网络反腐”既是反腐的重要渠道,也会成为一有心人的生意。
这些人通常以通过各种手段获得或制造不雅照,向目标官员“勒索”。新华社转引《纽约时报》网站的一篇报道称,最近很多中国官员发现他们陷入了敲诈陷阱。但是即使那些没有做出不道德行为的人也不能幸免。在电脑软件的帮助下,勒索者有时将被勒索对象的头像复制粘贴到图片上。
报道说,照片通常通过电子邮件附件送达,或者以老式的方法,通过一封没有发信地址的邮件送达。常常不会是什么好看的照片。照片上通常是一个肥胖的中年官员与不是他妻子的女人发生可耻的婚外情。要么也可能是一个衣着整齐的官员,但是戴着用他的工资永远也买不起的名表。然后会伴随着要求:交钱,要么就成为下一个网上热门话题。
报道说,现在除了扭头注意反腐检查人员之外,公务员还需要和以桃色陷阱、视频相机或者更糟糕的Photoshop软件为武装的勒索者做斗争。
陕西一个省级部门官员表示:“做政府官员真的是高危行业。”这名官员说,疑神疑鬼成了一种生活方式,很多同事害怕他们的面孔会出现在网络上,毁掉他们的职业生涯。
报道认为,那些躲在阴影中伪造的人包括寻求得来容易的钱的无耻犯罪团伙,也包括寻求有利商业合同的个人,尽管渴求权力的官员从同事处敲诈政治利益也“相当常见”。这名官员说:“最可怕的事在于,如果你被指责,政府什么也不能说。到了最后,没人关心事情是真是假。”
[观点]
网络监督应与现实监督体制对接
网络监督的放大效应带来挑战,突出表现在对公民正当权利包括贪腐人员合法权利的侵犯上。一是“一网打尽”式监督可能侵害当事人的正当权利。网络制造出极强的舆论压力,能在极短时间内引起民众群情激愤,与之伴生的“人肉搜索”常常将当事人各种信息“一网打尽”,当事人正当的隐私等合法权利往往在“网络扒粪”中被无情忽略了。二是不法分子的造谣、诽谤、诋毁会带来监督的“牺牲品”。
弥补网络监督的短板,应该强化顶层设计。可在延伸适用现有法律法规基础上制定《网络信息服务法》,形成以《网络信息服务法》为主干、相应行政法规为基础、地方性法规和规章为补充的网络信息服务监管法律体系。同时,有必要对网络信息服务中公民的隐私范围、保护措施、法人或非法人组织以及个人侵害公民隐私权的责任等作出规定,以规避“人肉搜索”等形式给公众可能带来的伤害。
如果只有单纯的网络爆料而没有传统媒体的参与,无法将网络事件演化为社会热点,而如果没有政府部门的关注和重视,也就不可能使事件得到有效处置。因此,网络只是一个技术工具和平台,如果没有现实监督的介入和回应,所谓的监督只能是网络媒体的自说自话,如何实现网络监督与现实监督体制的对接,是无法回避的现实问题。
综合《求是》、新华社电(潇湘晨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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