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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年内禁止新建楼堂馆所

标签中共中央  国务院  办公厅  2013-07-24 10:08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近日印发了《关于党政机关停止新建楼堂馆所和清理办公用房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要求5年内各级党政机关一律不得以任何形式和理由新建楼堂馆所。

  已批未建项目一律停建

  5年内,各级党政机关一律不得以任何形式和理由新建楼堂馆所。停止新建、扩建楼堂馆所。严禁以任何理由新建楼堂馆所,严禁以危房改造等名义改扩建楼堂馆所,严禁以建技术业务用房名义搭车新建楼堂馆所,严禁改变技术业务用房的用途。

  停止迁建、购置楼堂馆所。严禁以城市改造、城市规划等理由在他处重新建设楼堂馆所,严禁以任何理由购置楼堂馆所。

  严禁以“学院”、“中心”等名义建设楼堂馆所。严禁接受任何形式的赞助建设和捐赠建设,严禁借企业名义搞任何形式的合作建设、集资建设或专项建设。

  已批准但尚未开工建设的楼堂馆所项目,一律停建。

  全面清理干部办公用房

  各级党政机关要对占有、使用的办公用房进行全面清理,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处理:

  1、超过《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标准》(原国家计委计投资﹝1999﹞2250号)规定的面积标准占有、使用办公用房的,应予以腾退。

  2、未经批准改变办公用房使用功能的,原则上应恢复原使用功能。

    3、已经出租、出借的办公用房到期应予收回,租赁合同未到期的,到期后不得续租。未经批准租用办公用房的,应予以清理并腾退,严禁以租用过渡性用房名义变相购建使用办公用房。

  4、除在立项批复中明确事业单位和行政机关办公用房一并建设外,所属其他企事业单位一律不得占用行政机关办公用房,已占用的,原则上应予以清理并腾退。

  5、部门和单位在机构变动中转为企业的,所占用的办公用房应予腾退,确实难以腾退的,经批准可租用原办公用房或按规定程序转为企业国有资本金。

  6、各级党政机关领导干部应当严格按照《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标准》的规定配置办公用房。办公用房面积超标准配置的,应予以清理并腾退。

  在不同部门同时任职的,应在主要工作部门安排一处办公用房,其他任职部门不再安排办公用房;工作调动的,由调入部门安排办公用房,原单位办公用房不再保留;在人大或政协任职,人大或政协已安排办公用房的,原单位的办公用房不再保留,人大或政协没有安排办公用房的,由原单位根据本人承担工作的实际情况,安排适当的办公用房;

  在协会等单位任职的,由协会等单位根据工作需要安排办公用房,原单位的办公用房不再保留;已办理离退休手续的,原单位的办公用房应及时腾退。

  严禁办公用房豪华装修

  要从严核定办公用房面积。办公用房因不能满足办公要求的,可进行维修改造,严格执行维修改造标准,严禁豪华装修。各级党政机关不得以任何理由安排财政资金用于包括培训中心在内的各类具有住宿、会议、餐饮等接待功能的设施或场所的维修改造。

  纪检监察机关要坚决纠正和查处党政机关楼堂馆所建设和维修改造项目及办公用房管理使用中的各种违规违纪行为,对有令不行、有禁不止的,依照有关规定严肃追究直接责任人和有关领导人员的责任。9月30日前,各地区要将落实情况报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将视情组织督促检查,并通报检查情况。

  据新华社

  ■名词解释

  党政机关楼堂馆所

  包括使用财政性资金建设的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培训中心,以及以“学院”、“中心”等名义兴建的具有住宿、会议、餐饮等接待功能的设施或场所;领导干部是指省部级以下(含省部级)各级党政领导干部;党政机关使用非财政性资金建设的楼堂馆所。(华商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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