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消毒费成餐饮业“潜规则”
商家变相收费早已屡见不鲜,1元餐具费虽然花钱不多,但是消费者不该为商家变相收费 “埋单”。在3.15中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日到来之际,就餐饮业 “潜规则”,记者进行了采访。
崔女士几天前来到东郊一家川菜馆就餐,结账时,细心的崔女士发现多收了8块钱,崔女士以为服务员把账算错了,便要求退还。没想到,服务员竟然解释说多收的8元钱是餐具费。崔女士不解,既然来到餐馆就餐,餐具应该是商家免费提供,凭什么还要额外收费呢?记者了解到,在西安的一些餐馆中都有类似收取1元餐具费的情况。西安等22家城市消费维权联盟成员单位,于3月14日联合发出了 《致餐饮企业的公开信》,指出另行收取消毒餐具费的做法于法无据,侵犯了众多消费者的公平交易权。
提供消毒餐具是经营者义务
消费者到餐馆、酒店就餐,购买的标的既包括食物,也包括餐饮企业的服务。我国 《食品安全法》第二十七条第五款明确规定:“餐具、饮具和盛放直接入口食品的容器,使用前应当洗净、消毒。”《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七条则规定:“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消费者有权要求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22家城市消协维权组织指出,餐具是用餐过程中的必备用品,餐饮企业向消费者提供经过消毒且达到国家卫生标准的餐具、纸巾,是餐饮过程中的配套服务项目,是消费者接受用餐的前提。
明确告知仍然违法
针对一些餐饮企业以在消毒餐具的外包装上印有有偿使用的提示、尽到了明确告知义务、且消费者也可选择是否使用收费的一次性消毒餐具为借口,强制向消费者收取餐具消毒费的现象,22家城市消协维权组织指出,明确告知仍然违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做出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或者减轻、免除其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含有前款所列内容的,其内容无效。”(阳光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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