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用建筑物设置户外广告
不得妨碍他人通风采光权
《草案》指出,户外广告设置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会同规划、工商、公安等行政管理部门,编制户外广告设置规划。
户外广告设置应当与城市景观和建筑物的体量、造型、色彩相协调,不得利用交通安全设施、电力设施、通信设施、住宅建筑或建筑物屋顶、行道树等设置户外广告;不得在文化教育场所、文物保护单位、名胜风景点、重要近现代建筑及其建筑控制地带内设置户外广告。设置户外广告不得损害市容市貌或者建筑形象。
《草案》还指出,利用建筑物设置户外广告,不得妨碍相邻权人的通风、采光等合法权益。
户外广告设施空置超过20日
应当发布公益广告
设置户外广告实行行政许可制度。未取得设置许可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设置户外广告。违者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户外广告设置许可证应当载明户外广告设置权有效期,有效期最长不超过5年。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出租、出借、涂改户外广告设置许可证。户外广告设施空置超过20日,应当发布公益广告。
户外广告设置权取得后,设置权人应按规定缴纳城市空间使用费。利用政府投资建设的市政公用设施、公共场地等载体进行商业户外广告设置的,应当通过招标、拍卖等方式取得户外广告设置权。城市空间使用费和户外广告设置招标、拍卖所得收入全额上缴财政,专款用于城市建设。
擅自在车身张贴广告
处5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香烟、白酒、房地产、汽车……大街上随处可见各式各样的车身广告。有车一族随意在车身上张贴各类广告,而这些车身广告所涉及的产品质量如何保障?车身广告是否需要进一步规范?
《草案》指出,根据户外广告设置管理需要,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可以提出机动车车身广告设置管理措施,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对于擅自设置临时户外广告和车体广告的行为,处5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即日起至8月9日,您可登录西安市法制办网站,查看《西安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条例(草案)》全文。如果您有好的意见或建议,可发电子邮件请发至xafzbfgc@163.com或发传真至86788348 ,还可写信至西安市凤城八路109号西安市人民政府法制办法规处(邮编码710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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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身广告要不要管?
市法制办邀您参加立法听证会
本报讯 近日,市法制办将召开《西安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条例(草案)》立法听证会,年满18周岁的西安市民可报名参加。
据了解,此次听证事项包括:禁止利用住宅建筑及建筑物屋顶设置户外广告的规定是否合理可行;户外广告设置实行城市空间有偿使用制度的规定是否具有必要性和合理性;在户外以列队、巡游等方式进行的广告行为,有无必要纳入条例进行规范和管理;关于车体广告管理的建议与意见等内容。
年满18周岁的西安市居民,可登录市法制办网站填写报名表,并在8月12日前将报名表发送至市法制办专用邮箱xafzbfgc@163.com,或传真至86788348。本次立法听证会将按照报名先后及所持不同观点人数相当的原则,遴选确定听证陈述人12名,旁听人10名。
本组稿件由记者李媛 实习生苏聪采写(西安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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