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安康讯 (记者张松 通讯员黄强)旬阳一妇女拒不履行法院生效判决,还撕毁执行公告、谩骂法官。4月22日,旬阳县法院对该名妇女作出拘留15日的处罚决定,并交公安机关执行。
据了解,去年9月,旬阳县新园春工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园春公司)持旬阳县人民政府颁发的土地使用证和建设用地许可证,在位于旬阳县城关镇草坪村五组的建设用地进行施工。在施工过程中,村民王东花拒不交还已由集体土地变更为国有建设用地的195平方米土地,新园春公司遂以土地使用权侵权纠纷为由向旬阳县法院提起诉讼。经法院审理,判令王东花停止阻碍新园春公司建房施工,并搬迁、拆除在旬国用(2009)第50号国用土地使用证上明确的土地使用权范围内的土地上所有建筑物、附属物。
今年3月25日,新春园公司依据生效判决向旬阳法院申请强制执行。4月5日,该案承办法官向被执行人王东花送达限期执行通知书,王东花拒不签收限期执行通知书,并大吵大闹。在多次上门说服王东花自觉履行判决确定义务未果的情况下,4月21日,执行法官在草坪村五组张贴公告,责令王东花于4月28日前自行拆除其在新春园公司建设用地上的建设物,停止阻碍施工,逾期将依法强制执行。被执行人王东花在执行公告张贴后,当场予以撕毁,并谩骂执行法官。
旬阳县法院认为,被执行人王东花藐视国家法律尊严,拒不履行生效判决,撕毁法院执行公告,情节严重,影响恶劣,遂依法作出上述处罚决定。(西安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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