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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调整失业保险标准 一类区每人每月570元

标签陕西  失业保险  调整  2010-05-25 09:38

本报讯 (记者 朱雪娇) 记者昨日从省人保厅获悉,陕西将从今年7月1日起调整失业保险的待遇标准,具体为:一类工资区每人每月570元,二类工资区510元,三类工资区472元,四类工资区435元。

按上年度月平均工资1%缴纳

我省行政区域内城镇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以下简称单位)及其职工和国家机关的劳动合同制职工,依照有关规定,办理失业保险登记,缴纳失业保险费,依法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单位按本单位职工上年度月平均工资总额2%缴纳;职工个人按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收入的1%缴纳,由所在单位按月从工资中代扣代缴。职工工资低于统计部门发布的当地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以当地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作为缴费基数;高于当地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300%的,以当地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0%作为缴费基数。农民合同制工人本人不缴纳失业保险费。

三种情况可领取失业保险金

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失业人员,可以领取失业保险金:按照规定参加失业保险,所在单位和本人已按照规定履行缴费义务满1年的;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已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按规定同时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

失业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领取失业保险金: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移居境外的;无正当理由3次拒绝就业服务机构提供适当的就业机会的;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的。

女性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符合计划生育规定的,经审核,可一次性领取相当于本人3个月的失业保险金标准的生育补助金。

领取失业保险不得超过24个月

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根据失业人员失业前累计缴费时间确定,最长不得超过24个月:(一)累计缴费时间满1年不满2年的,领取3个月失业保险金;(二)累计缴费时间2年以上不满3年的,领取6个月失业保险金;(三)累计缴费时间3年以上不满4年的,领取9个月失业保险金;(四)累计缴费时间4年以上不满5年的,领取12个月失业保险金;(五)累计缴费时间5年以上不满10年的,领取18个月失业保险金;(六)累计缴费时间满10年以上的,领取24个月失业保险金。失业保险费缴费时间按单位和职工个人缴纳失业保险费的时间分别累计计算。

冒领失业保险金最高处3倍罚款

据了解,陕西省最低工资标准调整方案的出台,将对我省现行的四个工资类区所含县区进行部分调整,其失业保险待遇标准也作相应调整。调整后的失业保险待遇标准及部分县区新的最低工资适用范围从2010年7月1日起执行。

省人保厅表示,职工有权向本单位和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查询失业保险费的缴纳情况,单位和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及时为其提供。职工发现单位未按规定按时足额缴纳失业保险费,有权向人保部门举报或者投诉。如有虚报、冒领失业保险金和其他失业保险费用的,将由人保部门追回其全部违法所得,并处以虚报、冒领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还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西安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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