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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建议四类人可住官邸

标签中共中央  负责人  研究会  中国  2013-12-02 15:49
何为官邸制?

  所谓官邸制,就是由国家为重要官员在任期内提供住房的一种制度。

  《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提到,规范并严格执行领导干部工作生活保障制度,不准多处占用住房和办公用房,不准超标准配备办公用房和

生活用房。探索实行官邸制。

  近日,“中国特色官邸制研究”课题负责人——国家行政学院教授、中国行政体制改革研究会副会长汪玉凯向外界披露了一份上报中央的建议方案,就官邸制进行了详细阐述。

  这份建议指出,领导干部违规建房、“以权谋房”成为腐败的新形式。此外,干部交流、异地任职等,客观上为官员滥用权力“以权谋房”提供了便利。包括领导干部住房在内的特权泛化,引起人民群众的强烈不满,损害了政府的形象。一个领导干部到某地任职,地方大都为其准备好了“住所”,这个“住所”往往就成了其个人的资产。调离后多数不退,实际上为永久占用,还可留给后代。建议中,汪玉凯写道:实行“官邸制”是遏制领导干部“以权谋房”的根本途径。

  哪些人实行官邸制?

  范围宜限定在四类人群:

  党和国家领导人中的总书记、国家主席、国务院总理、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全国政协主席及其他政治局常委;最高人民法院院长、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书记、省长(自治区主席、市长)、人大常委会主任、政协主席以及法院院长和检察院检察长。

  市、县(含县级市)两级的书记、市长县长、人大常委会主任、政协主席、法院院长和检察院检察长。异地交流的领导岗位如组织部长、纪委书记、公安厅长(局长)等。

  哪些人实行公宅制?

  实行公宅制度的官员群体,主要指那些不参加房改的正部级以上的、但又不属于实行官邸制的那些党和国家领导人。国家为他们在任职期间提供公宅,卸任后搬出。具体来说主要包括除政治局常委以外的政治局委员、国家副主席、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国务院副总理、国务委员、全国政协副主席等。

  干部异地任职怎么办?

  任职期满后必须从官邸搬出

  在异地交流任职的领导干部中,最高的只涉及正部级。鉴于我国正部级以下的领导干部都参加了房改,所以原则上在异地任职入住官邸时,不管其是否带家属前往,领导人的原房屋都应该保留。但任职期满后必须从所住官邸搬出。

  考虑到房屋在不同地区间的价格差异很大,对那些从低房价地区交流到高房价地区的领导人,比如进京,就要考虑相应的补偿政策。

  官邸房源都从哪里来?

  官邸公宅由国家统一购建

  按照国际惯例,绝大多数官邸和公宅都是免费入住的,即使交费也是象征性的。按照我国的国情,对于所有国家拥有的官邸和公宅,实行免费入住较为合适。这些官邸和公宅的内部设施配置和维修,国家要建立统一制度,予以规范。

  在建立官邸制和公宅制的过程中,首先要按照实行官邸制和公宅制的范围、对象等,明确现有房源;还要对历史上形成的包括已经离退休的党和国家领导干部的住房现状等,进行详细的统计和调查。

  如何清理干部现有住房?

  多占住房逾期不退要加倍收取租金

  汪玉凯建议,全面清理领导干部的现有住房。特别对那些曾经在多地任职、交流、进京的领导干部的住房情况,进行认真清理。

  对多占住房的要限期清退,逾期不退的,除按市场租金标准加倍收取租金外,同时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及程序交由纪检监察部门严肃处理。

  要建立领导干部住房申报制度及住房档案,加强动态管理。建立和健全领导干部住房腐败的问责制度,明确住房腐败的问责对象、程序、内容、方法和责任追究范围。

  据《山西晚报》 (华商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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