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绿地实行绿线管理制度
《草案》规定,城市绿化应当坚持科学规划、严格保护、节约资源,生态与景观兼顾的原则,注重突出古城风貌和特色。
城市绿地系统规划确定的城市绿化用地和已建城市绿地,实行绿线管理制度。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城市绿地性质;确需调整的,应当按照原程序批准。建设项目附属绿化工程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规划、同时设计、同时施工。
新建项目的绿地控制指标应当达到下列标准:居住区绿地率不得低于35%。其中集中绿地面积应当占建设项目用地总面积的5%至10%;初等教育建设用地绿地率为30%,卫生院及妇幼保健院、卫生防疫站绿地率为25%。其他学校、医院、体育、文化娱乐设施、疗养院、机关团体等单位的绿地率不得低于35%;新规划建设的地面停车场绿化覆盖率不得低于30%。在历史文化风貌保护区和优秀历史建筑保护范围内进行建设活动,不得减少原有的绿地面积。
已建绿地不得侵占或改作他用
《草案》要求,已建成或者规划的城市绿地,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不得改作他用。国家、省、市重点建设项目和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确需占用已建成或者规划的城市绿地时,应当经市园林行政管理部门同意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城市绿地。因建设或者其他特殊需要临时占用城市绿地的,应当经市、阎良区、临潼区、长安区和市辖县园林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移植树木,因工程建设、公共设施运行安全需要或者严重影响居住采光、居住安全,确需移植的,应当办理审批手续。
为进一步做好这部法规的修改工作,使修改后的条例更加符合我市的实际情况,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现广泛征求社会各界人士的意见、建议,希望市民积极参与,将意见和建议于12月18日前反馈。电话:86782040;传真:86782048;电子邮箱:fgc029@163.com。(西安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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