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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顾客咖啡店如厕遭15岁男员工手机偷拍(图)

标签手机  咖啡店  如厕  顾客  员工  2010-08-14 12:06

王女士向记者介绍说:“那个男孩就蹲在隔档门外,透过空隙偷拍。”

上完厕所,打开隔档门,王女士一下子愣住了—— 一男子半蹲在地上,正拿着手机朝厕所隔档里拍照。几分钟后,王女士找到了已经逃离现场的偷拍者——咖啡店一名只有15岁的员工。

女顾客如厕遭遇偷拍

8月12日下午,王女士和5个朋友在文艺路常春藤咖啡店消费,他们没想到,这次聚会竟遭遇了意想不到的事情。

下午5时许,王女士起身去卫生间,上完厕所打开隔档门,眼前的一幕让她惊呆了—— 一个穿着绿色T恤的小伙子半蹲在地上,拿着手机朝隔档里拍照。“我看得清清楚楚,手机屏幕还亮着。”事后,王女士回忆说。

被发现后,小伙子急忙起身就往外跑。王女士追了出去,可是没找到此人的踪影。“偷拍我的是咖啡店的员工,他还穿着工服呢,我看清楚了他的侧脸。”王女士给几个朋友说。他们立即向店方反映了此事,并要求店方将所有男员工叫出来指认。

几分钟后,6名男员工在店方的要求下站在一起。王女士一眼认出其中一个小伙子,“就是他!”小伙子并不承认,他还出示手机,里面并没有在女厕里拍摄的照片。王女士还是非常肯定,“照片被删除了。”

咖啡店员工承认偷拍

双方僵持不下,王女士和朋友报了警。文艺路派出所民警处警后,将双方当事人带到派出所。

民警分别对王女士和咖啡店员工做了笔录。王女士回忆,大约一个小时后,一位民警告诉他们,事情已经查清楚了,咖啡店员工承认进入女厕所偷拍。

王女士说,她从民警那儿了解到,小伙子姓樊,甘肃人,今年只有15岁。小伙子称自己只是出于好奇,而且是第一次做这样的事。

民警说,因为樊某是未成年人,对他的处罚主要是批评教育。民警建议,接下来,王女士和店方应该协商处理此事。因为双方一直没有达成协议,直到当晚10时许,王女士才和朋友离开派出所。与此同时,樊某也被人领走。

“店方没有道歉让我很气愤”

“店方负有管理责任,他们怎么能让一个心智并未成熟的未成年人到店里工作?”昨日中午12时,王女士和朋友再次来到文艺路常春藤咖啡店,她说“自己就想讨个说法,最重要的是得到店方的道歉”。

王女士说,他们给咖啡店留了联系方式,让老板能给个回复,“到今天中午,还没接到店方负责人的道歉电话,这让我很气愤。”

昨日中午1时,面对王女士的质疑,常春藤咖啡店一位姓张的店长解释说,“出现这样的事,的确是店方的管理失误。”他还出示了樊某今年7月应聘工作时递交的身份证复印件,上面显示樊某的年龄是18岁。

张店长说,樊某因偷拍顾客隐私,已被解聘。他还说,之前店方要给王女士代金卡,但是她并不答应。

“我们要的是最起码的尊重,店方老板应该给我郑重道歉。”王女士说。张店长说,老板去外地出差,等18日回来后才能给顾客满意的答复。

这家咖啡店男女厕分开,在得到店方允许后,记者跟随王女士进入女厕。里面有5个隔档,每个隔档与地面台阶有约10厘米长的空隙。“当时就我一个人上厕所,那个男孩就蹲在我所在的隔档门外透过空隙偷拍。”王女士说。本组文/图 记者 侯树金

律师解读

偷拍他人隐私

已触犯法律

家长应关注未成年人青春期教育

在百度上输入“偷拍”,立刻能找到相关信息61600000条。在一些论坛图片版块里,偷拍一词出现频率极高,高点击率背后,暴露出网民对窥探他人隐私的欲望和偷拍行为存在的普遍性。

“在数码时代,偷拍无处不在”,一位网友这样感叹。陕西博纳新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徐茜解读偷拍事件时说,偷拍他人隐私已经触犯了法律,情节严重的要追究刑事责任。

徐律师说,《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规定,有偷窥、偷拍、窃听、散布他人隐私的行为,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偷拍他人的隐私,主观上有不法的恶意和猥亵的心理,这种行为侵犯了他人的人格权和人身权,治安处罚只是最基本的,如果他人隐私照片被散播出去,以传播淫秽或者获利为目的,已经构成犯罪,要追究刑事责任。”徐律师说。

徐律师认为,这起事件的偷拍者是正处于青春期的未成年人,他对自己的行为没有恰当的理解和控制,且没有造成严重后果,应该以批判教育为主。她同时提醒家长,应该关注未成年人的心理健康教育,尤其是青春期生理教育,引导他们树立健康人生观。(西安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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