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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将完成万户以上棚改 安置房不得小于40平

标签城中村改造  棚户区改造  融资平台  西安市  安置房  2014-01-21 09:53

1月20日下午,西安市政府常务会审议并原则通过《关于进一步加快棚户区改造工作的实施意见》。根据意见,2014-2017年,西安市将完成4万户以上的棚户区改造任务,将城中村改造、危旧房旧住宅区综合改造统一纳入城市棚户区改造范围。优先改造三环内棚户区,积极推进非成片棚户区、国有工矿棚户区和危旧房旧住宅区综合改造。

任务 西安尚有469个棚户区未改造

据统计,西安市城市规划区内尚未改造的棚户区共469个,占地66435.31亩,涉及18.5425万户、 63.8504万人,按照意见,从2014到2017年4年西安将完成4万户以上的棚户区改造任务。

政策 棚改项目免收行政事业性收费

鼓励符合规定的政府融资平台公司、承担棚户区改造项目的企业发行债券和中期票据,专项用于棚户区改造项目。

对棚户区改造项目,安置面积部分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其安置面积与开发面积之比在1:1.5以内的开发面积部分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超出1.5比例的开发面积部分减半收取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免收棚户区改造项目涉及的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新型墙体材料专项费等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电力、通讯、供热等市政公用事业的企业要按照相关政策对入网、管网增容等经营性收费进行适当减免。

凡位于西安市的铁路、钢铁、有色、黄金等行业棚户区,纳入全市棚户区改造范围。

安置 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以中小户型为主

意见要求,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原则上以中小户型为主,最小户型套内建筑面积不得小于40平方米,每种户型套内建筑面积之差不低于8平方米,且每单元平层不得超过8户,棚户区改造项目的安置采取实物安置和货币补偿相结合的方式,由棚户区居民自愿选择。

责任 严禁企事业单位借改造政策建福利性房

将棚户区改造工作纳入对各区县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和市级相关部门综合目标考核体系,要建立有效的督查制度,对棚户区改造工作进行全面的监督检查。各责任单位要实施全方位监管,及时发现并解决各种问题,严禁企事业单位借棚户区改造政策建设福利性住房。切实加强督查力度,对工作不落实、进度跟不上、措施不到位、回迁不及时、质量有问题或配合不积极的单位进行问责。对在棚户区改造及安置房建设、分配和管理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失职渎职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法依纪追究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本报记者张艳芳(三秦都市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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