气象灾害
违规传播信息可罚5万元
本报讯 (记者 俞刚) 昨日上午,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18次会议对《陕西省气象灾害防御条例(草案修改稿)》进行了审议。
条例(草案修改稿)规定,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应当避免影响气象灾害防御设施。确实无法避免的,应当事先征得该设施的管理机构同意,并采取相应的措施后方可建设。
条例(草案修改稿)规定,广播、电视、报纸、网络等媒体和通信运营单位未按照要求播发、刊登灾害性天气警报和气象灾害预警信号的,由县级以上主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并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另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和单位未使用气象主管机构提供或者经省气象主管机构审查的气象资料,进行气候可行性论证的,未及时提供监测信息、发布灾害性天气预报、预警信息和气象灾害预警信号的,由其上级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司法鉴定
须在30个工作日内完成
本报讯 (记者 俞刚) 昨日,经多次论证、完善后的《陕西省司法鉴定管理条例(草案修改稿)》被提请由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18次会议审议。
条例(草案修改稿)所称司法鉴定,是指在诉讼活动中鉴定人运用科学技术或者专门知识对诉讼涉及的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别和判断并提供鉴定意见的活动,包括法医类鉴定、物证类鉴定、声像资料鉴定以及其他类鉴定。
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依法开展司法鉴定活动,不受其他单位和个人的干涉。司法鉴定机构应当自司法鉴定协议书签订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完成委托事项,并出具司法鉴定文书。司法鉴定事项涉及复杂、疑难、特殊的技术问题或者检验过程需要较长时间的,经司法鉴定机构负责人批准,完成司法鉴定的时间可以延长,延长时间不得超过30个工作日。此外,司法行政部门工作人员在司法鉴定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信用信息
违规披露将会受到严惩
本报讯 (记者 俞刚) 昨日,《陕西省企业和个人信用信息条例(草案修改稿)》已提请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18次会议进行审议。条例中规定:如要查询他人信用信息,应征得被查询人的书面同意。
企业和个人信用信息是指能够反映或描述企业和个人信用状况的数据和资料。其中个人信用信息主要包括:姓名、性别、身份证号、常住地址、工作单位、职业、学历及从业资格等。
对个人信用信息的披露方式,条例(草案修改稿)规定仅限于查询一种方式。如查询本人信用信息的需出具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如要查询他人的,应征得被查询人的书面同意。
在信用信息归集章节,条例(草案修改稿)规定,信用信息工作机构不得篡改、虚构和有选择性地归集或存储信用信息;不得利用计算机网络侵入或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信用信息;应采取必要措施确保信用信息的安全。
如有组织和个人以不正当手段采集、虚构、篡改、违反规定披露信用信息的,将会依法受到严惩。(西安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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