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名
■王双娃犯交通肇事罪、故意杀人罪
■妻子王小娟犯窝藏罪,判处有期徒刑2年
■儿子王哲犯帮助毁灭证据罪,犯罪时不满18周岁,免予刑事处罚
赔偿
■两家保险公司共赔偿5个受害家庭经济损失33万余元
■王双娃赔偿20万余元,妻子、儿子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反应
■王双娃当庭表示要上诉
■王小娟和王哲不上诉
■受害人家属也表示不上诉
平静地听完宣判后,王双娃轻轻地说出了“上诉”二字。昨日,“2·10”重大交通肇事逃逸案在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宣判,被告人王双娃被控交通肇事罪、故意杀人罪罪名成立,数罪并罚,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也许是知道自己罪无可恕,王双娃全程表现像死水般平静。
“2·10”重大交通肇事逃逸案一审宣判定于昨日下午2时30分正式开始。刚过1时30分,媒体记者、受害人家属、律师等就陆续赶到了法院。2时许,刑事中庭里已经架满了记者的长枪短炮。
2时30分,被告王双娃及其妻子王小娟、儿子王哲被法警带入法庭。全场人的目光都集中在了王双娃身上。而王双娃表情木然,除了必要的起立外,一直双手抱拳,放在腿上,一动不动,并将这个姿势保持始终。相比王双娃表面上的平静,他的妻子王小娟显得紧张得多,面容憔悴的她虽极力控制自己情绪,但仍流露出紧张情绪,不时颤抖着从口袋里取出纸巾擤鼻涕。
下午2时40分左右,审判长对王双娃一家三口宣读了长达48页的判决书。
法院经审理认为,西安市人民检察院指控王双娃等3名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成立,罪名及适用法律正确,应予支持。一审判处王双娃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6年;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被告人王小娟犯窝藏罪,判处有期徒刑2年。被告人王哲犯帮助毁灭证据罪,免予刑事处罚。
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即5个受害家庭)经济损失各24000元,共计120000元整。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5个受害家庭)经济损失各22800元(不含已付8千元),共计114000元整(不含已付的八千元)。被告人王双娃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共计20万余元,陕西鑫成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对上述款项负连带赔偿责任。王双娃被扣押的陕AC3299大地牌重型自卸货车依法拍卖,所得款项赔偿给各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同时驳回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要求王小娟、王哲承担赔偿责任的诉讼请求。
宣判完,当法官询问诸被告及各民事诉讼原告人是否上诉时,只有王双娃明确表示要“上诉”,其妻、其子和受害人家属均表示不上诉。
受害家属
进一次法庭 伤口就被撕开一次
“感谢法官!感谢判决公正!”当法官宣布王双娃两项罪名成立,被判处死刑时,受害学生王方圆的父亲王荣孝激动地说。听到这样的结果,一直安静坐在附带民事诉讼原告席上的一些家长,也忍不住流下泪来。
宣判一结束,遇害孩子张赛的母亲失声痛哭。她哭着说:“儿子走了,我想他,想得每天都恍恍惚惚。每学期开学时,我就会算着儿子又升一级了,该上几年级了。别人问我有几个孩子,我也会不假思索地说有3个,老大是个儿子……”
“每进一次法庭,我们的伤口就被撕开一次!”庭外,王方圆的父亲王荣孝捂着夺眶而出的眼泪说,这种失去孩子的悲痛是旁人无法想象的,即使得到再多的赔偿也弥补不了丝毫。
同时,王荣孝表示,现在仍有许多学生通过那条路上学放学,一年多来,他还听说这条路上出过事故,他希望有关部门能切实负起责任,采取真正有效的措施,帮孩子们杜绝此类安全隐患,避免悲剧再发生。
案件细节
主动投案为啥不算自首
王双娃究竟将以何罪论处?其妻、其子又在案中承担什么责任?随着一审宣判,这些案件焦点随之水落石出,法庭也对这些细节依法予以解释。
主动投案但不供认基本事实
王双娃自首情节未被认定
王双娃是否构成故意杀人罪,一直是控辩双方争论焦点。法庭经审理查明,王双娃违规驾驶与其准驾车型不符的车辆,严重超载,疲劳驾驶,发生交通事故,至2人死亡、1人重伤,肇事后,未停车抢救伤员、保护现场,而是驾车逃逸,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逃逸过程中,又将2名被害人和3辆自行车拖拽车下,不顾他人劝阻,不计后果,拖拽2人170余米后致其死亡,构成故意杀人罪。
庭审中,王双娃的辩护人曾提出王双娃有自首情节。对此,法庭经查发现,王双娃虽主动投案,但归案后,在第一次供述中隐瞒了王哲在车上以及王小娟给他提供出逃资金的事实;对王哲帮助毁灭证据的犯罪事实,一直不予供述;对明知车底下拖挂着人和物也一直不予供述;还当庭辩称,没有人数次超越逼他停车,否定了对他人伤亡所持的放任心态。这些都清楚地反映出,从归案到庭审,王双娃一直避重就轻,特别是对其放任他人死亡的本案最基本事实不予供认,同时当庭包庇同案犯王哲,故不应认定其自首。
未继续提供资金并劝丈夫自首
王小娟构成一般窝藏罪
王小娟的辩护人提出王小娟不构成窝藏罪情节严重之意见。经查,王小娟给王双娃提供资金出逃时,只知道撞了学生,对具体案情不清楚,在得知4死1伤严重后果后,未再提供资金,并规劝他自首,故王小娟构成一般窝藏罪,不属于情节严重的情形。
给父亲提供卫生纸擦车上血迹王哲构成帮助毁灭证据罪
根据王哲供述,他在明知父亲王双娃肇事后逃逸,仍帮助查看车体,并给王双娃提供卫生纸擦拭车上血迹,已构成帮助毁灭证据罪。惟王哲犯罪时不满18周岁,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对其可免予刑事处罚。
王小娟、王哲虽是本案被告,但并非本案的共同致害人,故法庭判令二人不应承担本案的民事赔偿责任。
案情回放
撞上学生驾车逃逸致4死1伤
2009年2月10日清晨,被告人王双娃持C3驾照驾驶一辆准载8吨的自卸车(须持B2型以上驾照准驾),从泾阳县冀东水泥厂装载32吨水泥熟料往户县千王水泥厂运送,其子王哲随车同行。当日清晨6时许,王双娃行至108国道长安区协和搪瓷厂门前时,撞上同向骑自行车上学的5名中学生,致其中两人当场死亡,一人受伤。
事发后,王双娃未下车察看,反而加速逃离现场,致使被撞学生贾晓梅、贾航利连同3辆自行车卷挂车下。在高速行驶178米后,两学生被甩至路边,王双娃继续逃逸。经法医鉴定:4名死亡孩子均系被行驶过程中机动车辆作用致重型开放性颅脑损伤合并开放性胸腹腔器损伤死亡,张田损伤属重伤。
逃回泾阳后,王双娃把开车撞人一事告诉了妻子王小娟,当对方得知他坚持外逃后,交给他1000元钱供其外出使用。2009年2月15日,迫于压力,已逃往新疆的王双娃回到陕西,向泾阳县公安局投案。
后西安市检察院以故意杀人罪、交通肇事罪,对王双娃提起公诉。其妻王小娟被控犯窝藏罪,其子王哲被控犯帮助毁灭证据罪。5名受害学生的家属共提出243万余元的附带民事赔偿。
法官寄语
别让类似悲剧再上演
一场车祸,夺走了4条鲜活的年轻生命,摧毁了5个幸福的家庭,其中,也包括了王双娃自己的家。
本案的审判长王全谋说,恶性道路交通事故无情地夺走一条条生命,让无数完整的家庭瞬间破碎,希望这起案件能为全社会起到警示作用。审判长希望,驾驶员和行人都能从自身做起,遵守交通法规,安全出行。特别是每位驾驶员更应为了他人和自身的安全,依法行车,谨慎驾驶。一旦发生事故,要立即停车抢救伤员,保护现场,千万不可抱着侥幸心理仓皇驾车逃逸,不要再让类似的悲剧上演。(西安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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