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记者 崔晓刚) 记者昨日从市人社局获悉,根据《工伤保险条例》规定,按照省人社厅通知要求,结合我市实际,我市进行工伤保险待遇标准调整,调整执行时间从2010年10月1日开始。调整幅度为,等级为1至4级伤残的工伤职工每人每月增加160元。
对象范围
2010年9月30日(含9月30日)前经过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并按月享受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的工伤职工及按月享受工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的人员。已经纳入养老保险统筹范围并由养老保险统筹基金支付待遇的工伤人员,不参加伤残津贴待遇调整。
调整标准
伤残津贴:等级为1至4级伤残的工伤职工,每人每月增加160元;等级为5至6级伤残的工伤职工,每人每月增加120元。
伤残津贴调整后,等级为1级~4级的伤残职工,月伤残津贴不足1220元的,调整到1220元。5级~6级伤残职工月伤残津贴不足1020元的,调整到1020元。
伤残抚恤金:七十年代初处理回乡并按月在原工作单位领取伤残抚恤金的农民轮换工,因工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月抚恤金调整为860元;因工致残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月抚恤金调整为760元。
生活护理费:生活护理费以2009年我市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为基数,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比例确定调整为:生活完全不能自理者,每月1418元;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者,每月1134元;生活部分不能自理者,每月851元。
支付渠道
参加工伤保险并按时为职工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的用人单位,已将等级为1至4级工伤职工的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和工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纳入工伤保险基金支付范围的,由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按月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未参加工伤保险单位的工伤职工和尚未纳入工伤保险基金统筹的老工伤人员,其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和工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按通知调整后,由用人单位支付。(西安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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