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周艳涛)《西安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条例》3月28日在西安市政府门户网站发布,6月1日起施行。该《条例》规定,对于擅自设置临时户外广告和车体广告的行为,处5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风貌和格局,与区域建设和城市建设相协调;利用道路两侧设置户外广告的,不得跨越道路或违反限高规定,不得与交通标志颜色和式样相同或近似;配置夜景光源的,不得与道路交通信号近似或设置强光装饰。同时,户外广告设置许可实行行政许可制度,未取得设置许可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设置户外广告。同时,户外广告设置实行城市空间有偿使用制度,除临时户外广告、城市轨道交通设施户外广告和公益广告外,设置权取得后,设置权人应当按规定缴纳城市空间使用费。城市空间使用费和户外广告设置招标、拍卖所得收入应全额上缴财政,专款用于城市建设。
该《条例》规定,编制户外广告设置规划应当符合城市总体规划,保护城市传统
《条例》还规定,未经许可擅自设户外广告,将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户外广告设施逾期不拆的,相关行政部门可申请法院强制拆除。行政部门对违法单位处以5万元以上罚款、对个人处以5000元以上罚款的,应当告知当事人,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华商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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