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泾阳“3.21”矿难致六人亡 五名责任人被判刑

标签泾阳县  被害人  被告人  经营  阳光  2014-04-22 10:31

阳光讯 (记者 张凯 文/图)4月18日上午,在泾阳县安吴镇张家沟村,泾阳“3.21”矿难致六人死亡重大责任事故(本报曾做过报道)的涉案人员被宣判,五名被告被判三年至四年半不等的有期徒刑。

2010年,被告人席某全面负责泾阳县一破石厂生产经营活动以来,在相关部门要求全县所有非煤矿山企业停业整顿期间,仍然任命被告人董某为生产厂长,随后被告人申某参与该厂生产并找来被告人解某共同开采。2012年3月21日上午9时许,陈某等六名被害人在采石作业点施工时,山体发生垮塌,致六人死亡。

此次事故经咸阳市政府事故调查组调查初步认定该破石厂发生的坍塌较大事故是一起因非法盗采矿产资源、违规作业导致较大生产安全的责任事故。

经过检察院公诉,法院判定五名被告人均犯有重大责任事故罪。席某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董某处有期徒刑四年;席某某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申某处有期徒刑三年;解某处有期徒刑三年。泾阳县安监局、矿山管理局有关人员、全县所有非煤矿山企业负责人、群众等千余人旁听了此次宣判。(阳光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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