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中央关于改进工作作风,推进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制度建设,加强和规范省级机关差旅费管理,省财政厅结合我省差旅费管理实际,按照分市区、分级别、分项目的原则制定了《省级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并于5月1日起正式施行。
严禁无实质内容无明确公务目的差旅活动
该办法明确指出,出差人员不得向接待单位提出正常公务活动以外的要求,不得在出差期间接受违反规定用公款支付的宴请、游览和非工作需要的参观,不得接受礼品、礼金和土特产品等。省级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公务出差审批制度。出差必须按规定报经单位有关领导批准,从严控制出差人数和天数;严格差旅费预算管理,控制差旅费支出规模;严禁无实质内容、无明确公务目的的差旅活动,严禁以任何名义和方式变相旅游,严禁异地部门间无实质内容的学习交流和考察调研。
对无出差审批制度或出差审批控制不严的、虚报冒领差旅费的、擅自扩大差旅费开支范围和提高开支标准的、不按规定报销差旅费的、转嫁差旅费及其他违反该办法行为之一的由省财政厅会同有关部门责令改正,违规资金应予追回,并视情况予以通报。对直接责任人和相关负责人,报请其所在单位按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涉嫌违法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交通费厅局级及相当职务人员坐飞机经济舱
城市间交通费是指工作人员因公到常驻地以外地区出差乘坐火车、轮船、飞机等交通工具所发生的费用。出差人员应当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省级、厅局级及相当职务人员出差,因工作需要,随行一人可乘坐同等级交通工具。未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的,超支部分由个人自理。到出差目的地有多种交通工具可选择时,出差人员在不影响公务、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应当选乘经济便捷的交通工具。乘坐飞机的,民航发展基金、燃油附加费可以凭据报销。乘坐飞机、火车、轮船等交通工具的,每人次可以购买交通意外保险一份。所在单位统一购买交通意外保险的,不再重复购买。
市内交通费是指省级单位工作人员因公出差期间发生的市内交通费用。出差人员由接待单位或其他单位提供交通工具的,应向接待单位或其他单位交纳相关费用。
市内交通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计算,赴外省出差按每人每天80元标准包干使用,赴省内各市(区)出差按每人每天50元标准包干使用。
住宿费省级及相当职务人员住普通套间
该办法称,住宿费是指省级单位工作人员因公出差期间入住宾馆(包括饭店、招待所,下同)发生的房租费用。省级单位人员赴外省出差,按照财政部统一发布的分地区住宿费限额标准执行。省级单位人员赴省内出差,按照省财政厅统一发布的相关市(区)住宿费限额标准执行。省级及相当职务人员住普通套间,厅局级及以下人员住单间或标准间。出差人员应当在职务级别对应的出差目的地住宿费标准限额内,选择安全、经济、便捷的宾馆住宿。
伙食费按出差自然天数计算
伙食补助费是指对省级单位工作人员在因公出差期间给予的伙食补助费用。伙食补助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计算,按规定标准包干使用。省级单位人员赴外省出差,按照财政部统一发布的分地区伙食补助费标准执行。省级单位人员赴省内出差,按照省财政厅统一发布的相关市(区)伙食补助费标准执行。出差人员应当自行用餐。凡由接待单位统一安排用餐的,应当向接待单位交纳伙食费。
适用范围省级机关及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
差旅费是指省级单位工作人员临时到常驻地以外地区(不含西安市新城区、碑林区、莲湖区、雁塔区、未央区、灞桥区、长安区城区和西安咸阳国际机场)公务出差所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据了解,该办法适用于省级机关,以及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所称的省级机关是指省委各部门,省级国家机关各部门、各直属机构,省人大办公厅,省政协办公厅,省高级人民法院和省人民检察院,各人民团体、各民主党派和工商联。省财政厅按照分市区、分级别、分项目的原则制定差旅费标准,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物价及消费水平变动情况适时上报财政部进行调整。
该办法自2014年5月1日起施行
该办法自2014年5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9年4月30日。2007年12月6日发布的《陕西省财政厅关于印发〈陕西省省级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同时废止。本报记者王嘉(三秦都市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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