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南县城隍庙是明代创建的,清代多次重修,被拆除前有前殿、中殿和后殿共15间,为县级文物保护单位。商洛市政府查明,2011年初,洛南县政府拟对城隍庙周边进行改造修建隍城广场,将城隍庙包围在广场内。县领导召集相关部门和开发商就城隍广场建设问题进行研究,决定由房地产企业对城隍庙进行修缮。后因开工开挖地基致城隍庙局部严重损毁,开发企业就此向县政府提出迁移城隍庙。
洛南县召开专题会议同意城隍庙拆迁重建方案。在没有履行相关申报审批手续和文物专家论证评审的情况下,城隍庙被开发商交由没有资质的拆迁公司拆除。整个过程中,洛南县没有向上级文物行政管理部门申报。
洛南城隍庙在房地产开发中由县政府主要领导决定拆毁事件经媒体报道后引发社会的广泛关注并造成恶劣影响。国家文物局高度重视,发函要求严肃查处。陕西省文物局于2014年7月8日、9日分别向商洛市文物行政管理部门和市政府发出措辞严厉的督察文函,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相关责任,要求商洛市政府责成有关部门立案查处。
陕西商洛市监察局调查后认为,洛南县县长刘明智对城隍庙拆毁事件没有要求相关部门依法报批、审批,作出了“同意城隍庙西移”的错误决策,是导致城隍庙被拆毁的重要原因,应负重要领导责任;分管副县长党建平在县政府多次召开的专题会议上,对县住建部门提出的城隍庙迁移规划方案均未明确提出和坚持正确意见,是导致县政府错误决策和城隍被拆的主要原因。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和《陕西省重大文物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规定》相关规定,决定分别给刘、党二人行政警告处分。
商洛市监察局在还认为,洛南县在未履行相关申报审批手续的情况下,由开发商对县级文物保护单位城隍庙实施了违法拆除,造成文物损毁的严重后果。建议根据《陕西省重大文物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规定》相关规定,分别给予县文广局局长石洛军、县博物馆馆长张晓兵、县住建局分管副局长孟喜才行政记过处分。
商洛市政府认为,洛南县拆毁城隍庙事件是一起严重的法人违法行为,除依法给予相关责任人行政处分外,责成洛南县政府写出书面检查,并在原区域重建城隍庙;依法对承建公司违法行为处以50万元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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