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收主体 由市变区或开发区管委会
市房管局副局长杨根民解释说,《西安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自2012年3月29日颁布实施以来,维护了公共利益和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促进了城市建设的发展。然而,随着房屋征收工作的开展,工作中出现了新情况和新问题。
修改前的《办法》规定,我市房屋征收的主体是市政府,全市房屋征收和补偿决定由市政府作出;修改后的《办法》规定征收主体为区政府,其中城六区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国有土地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开发区管委会根据市政府委托作出房屋征收与补偿决定;市政府确定的重大项目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由市政府负责。
适用范围 新规仅适用于国有土地
修改后的《办法》,只适用于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其中也包括棚户区改造项目,但不包括集体土地;修改后的办法适用于城六区及阎良航空基地辖区范围内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征收;临潼、阎良、长安、市辖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参照本办法执行。
应向市级主管
部门备案
修改后的《办法》一是增加了备案制度。即各区政府和开发区管委会在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和补偿决定之前,应当向市房屋征收主管部门备案。
原因:杨根民解释说,这样做主要是有利于保持全市房屋征收政策、补偿标准、奖励标准和评估标准的统一,避免出现各区因房屋征收补偿标准相差过大而引发矛盾和纠纷。
建立房屋征收
信息管理系统
新办法规定,市房屋征收管理办公室应当建立全市统一的房屋征收信息平台,加强房屋征收监督管理。各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应按照要求,将房屋征收与补偿信息纳入房屋征收信息平台。该平台建成后,被征收人可查询自己的房屋拆迁补偿信息。
原因:是为了保证全市房屋征收工作的公开、公平和公正,促进房屋征收工作信息公开,推进房屋征收工作的规范化和透明化。
成立价格评估
专家委员会
新办法规定,市征收主管部门应组织成立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
原因:主要是当被征收人对评估机构的复核结果有异议时,可申请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对评估结果进行鉴定,有利于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利。
达不成补偿协议又拒绝搬迁
可申请行政复议
《办法规定》,在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的,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人民政府依照办法规定,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
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不提起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问题2
临时安置补偿费
每月不得低于500元
区房屋征收部门、开发区管委会未向选择产权调换的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提供周转用房的,产权调换房屋交付前,应当在过渡期内按以下规定征收房屋。
征收住宅房屋时的,每月支付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0.35%的临时安置补偿费。临时安置补偿费低于每月500元,按500元/月支付。
征收营业、生产加工业临时房屋的,每月支付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0.35%的临时安置补偿费;造成停产停业损失的,每月支付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0.1%的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
征收办公用房的,每月支付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0.35%的临时安置补偿费。
征收仓储及其他用房的,每月支付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0.25%的临时安置补偿费。
问题3
超过过渡期每月支付
2倍临时安置补偿费
根据新办法,产权调换房屋为多层房屋的(7层以下含7层)过渡期一般不超过24个月;小高层、高层房屋的过渡期一般不超过30个月。过渡期限自被征收人或公有房屋承租人交付房屋之日起计算。
超过补偿协议约定过渡期限的,自逾期之月起,每月按原标准的2倍支付临时安置补偿费和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
被征收人或公有房屋承租人在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选定之日起20日内搬迁的,应给予每户1.5万元奖励,选择货币补偿的,每户再增加1.5万元奖励;20~30日内搬迁的,每户给予1万元奖励,选择货币补偿的,每户再增加1万元奖励;超过30日搬迁的,不予奖励。(西安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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