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 郭欣) 国务院办公厅日前印发《机关事业单位职业年金办法》,从2014年10月1日起实施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职业年金制度。昨日,记者从省人社厅了解到,目前我省正在制定相关办法、细则,将按规定时间上报国家备案,预计下半年正式启动。
职业年金是指机关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的基础上,建立的补充养老保险制度。职业年金所需费用由单位和工作人员个人共同承担。单位缴纳职业年金费用的比例为本单位工资总额的8%,个人缴费比例为本人缴费工资的4%,由单位代扣。单位和个人缴费基数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一致。
对于如何领取职业年金,《办法》也明确,工作人员在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条件并依法办理退休手续后,由本人选择按月领取职业年金待遇的方式。可一次性用于购买商业养老保险产品,依据保险契约领取待遇并享受相应的继承权;可选择按照本人退休时对应的计发月数计发职业年金月待遇标准,发完为止,同时职业年金个人账户余额享有继承权。本人选择任一领取方式后不再更改。出国(境)定居人员的职业年金个人账户资金,可根据本人要求一次性支付给本人。工作人员在职期间死亡的,其职业年金个人账户余额可以继承。
省人社厅相关人员表示,目前,陕西省正在按照国家政策制定具体实施细则,预计下半年就能正式启动。(西安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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