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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区中小学校门两侧100米内拟禁食品摊贩经营

标签食品安全  中小学校  人大常委会  安全距离  城市管理  2015-07-29 15:27
  本报讯 路边摊贩的食品安全卫生问题让许多市民心有疑虑。昨日提交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21次会议审议的《陕西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草案修改二稿)》对于食品摊贩的管理作出了明确规定。

  食品摊贩须在划定区域经营

  每到下午放学时,一些中小学校的周边就会聚集很多摆摊设点的食品摊贩,炸薯条、炸鸡块、卖臭豆腐、卖年糕的,这些食品摊贩往往很受学生的青睐,一些老师和家长对此都很忧虑。

  草案修改二稿规定,县(市、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或者市容环境卫生部门应按照科学规划、合理布局、方便群众生活的原则,统筹考虑交通、噪音、市容等因素,规划食品摊贩经营区域,确定经营时间。划定食品摊贩经营区域应当与垃圾堆放点等污染源保持安全距离。设区的市城区中、小学学校门外道路两侧100米范围内,县(市)城区中、小学校校门外道路两侧50米范围内不得划定摊贩经营区域。

  食品摊贩须挂登记卡健康证

  草案修改二稿明确,食品摊贩经营者应当向所在地县(市、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或者市容环境卫生部门登记备案,取得食品摊贩登记卡,即可从事食品经营活动。

  县(市、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或者市容环境卫生部门对食品摊贩登记备案时,应当记录经营者的姓名、身份证号、住址、经营范围等信息,确定经营地点、经营时间,制发食品摊贩登记卡。

  食品摊贩登记卡有效期为一年,有效期届满需要继续经营的,经营者应当在有效期届满一个月前到原登记备案部门办理延续手续,逾期提出延续申请的,按照新的登记备案办理。

  食品摊贩应当在确定的经营范围地点、经营时间从事经营活动,不得影响道路通畅、交通安全、居民正常生活,遵守市容环境管理的相关规定,及时清理现场,保持环境卫生、整洁。违反本规定且拒不整改的,可处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食品摊贩应当在明显位置悬挂食品摊贩登记卡和从业人员健康证明。

  拟禁小作坊生产白酒保健食品

  省人大常委会法制委员会副主任委员顾东武介绍说,在条例进行修改和调研的过程中,有的部门和地方提出,食品小作坊生产的白酒、蒸馏酒、配制酱油和醋,安全风险高,应当列入禁止目录。对此,草案修改二稿予以了采纳,同时还包括禁止食品小作坊生产专供婴幼儿、孕产妇和其他特定人群的食品,禁止生产声称具有特定保健功能的食品,禁止接受委托生产加工和分装食品。

  食品小作坊应当建立生产、销售台账,如实记录生产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食品添加剂的使用情况、生产日期、销售去向等内容。生产销售台账保存期不得少于一年。

  对于一些生产食品的“黑作坊”发现难、查处难的实际情况,草案修改二稿规定了食品小作坊生产场所的出租者及时报告的义务,如发现出租房内有涉嫌生产经营假冒伪劣食品、使用非食品原料生产食品的违法活动的,应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

  对于小餐饮经营者,草案修改二稿明确其不得经营裱花蛋糕、生食水产品等食品;加工经营场所内应保持清洁,不得圈养、宰杀获得禽畜类动物。(西安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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