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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中院:七种情况不准强拆 赔偿不满意可起诉

标签新闻发布会  棚户区改造  西安市  钉子户  安置房  2015-08-11 15:49

■记者熊玺

“强拆”往往和违法、野蛮联系在一起,近日,西安中院发布《关于依法妥善办理涉棚户区改造行政及非诉执行案件的通知》,规定以后西安市强拆须先经法院审查。这份《通知》将对西安两级法院依法办理涉棚户区改造行政及非诉执行审查案件予以规范。

对赔偿方案不满意可到法院起诉

违法拆迁行为严重损害了群众的利益和政府形象,而“钉子户”问题也同样困扰着棚户区改造项目。8月7日,在西安中院召开的新闻发布会上,西安中院副院长常西岭说,因“钉子户”问题长期得不到解决,目前西安市有二十多个改造项目安置房无法启动建设,已严重影响到绝大多数群众的利益。

《通知》规定,对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不服提起行政诉讼,符合起诉条件的,法院应当登记立案;对被征收人超过起诉期限提起的行政诉讼,不予立案。对申请机关申请非诉执行的,符合申请条件的要及时受理;对不符合申请条件的,先向申请机关作出答复或说明,经申请机关补充、完善材料达到受理条件后,应立即立案。对决定受理的非诉执行案件,应在七日内对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查。

法院作出裁定书 政府组织实施

据了解,在拆迁时双方无法达成协议需要强拆时,申请强拆的机关需向法院提交申请执行书。确需先予执行的,申请机关应当提供相应担保。

对于通过司法审查的案件,按照法律规定、最高人民法院要求和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和推进棚户区改造工作的若干意见》规定,实行“裁执分离”,由人民法院作出准予执行裁定书,交由作出房屋征收补偿决定的人民政府或申请机关组织实施。西安中院行政庭庭长崔立新说:“由司法审查行政行为、规范行政行为,可以说,强制拆迁必须先要经过法院审查。”

七种情况下不能强拆

《通知》规定,房屋征收补偿决定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不准予执行:明显缺乏事实根据;明显缺乏法律、法规依据;决定明显不公,严重损害被执行人合法权益;明显违反行政目的,严重损害公共利益;严重违反法定程序或者正当程序;超越职权;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的其他不宜强制执行的情形。法院裁定不准予执行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在五日内将裁定书送达申请机关。(阳光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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