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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农业厅:非法使用“瘦肉精”最高可判死刑

标签瘦肉精  农业厅  2011-03-27 10:42

本报讯 (记者 张毅伟 实习生 杨晶 张敏)记者昨天从省农业厅获悉,省农业厅发布《告广大养殖场(户)严禁使用“瘦肉精”书》。要求全省广大养殖场(户)严格遵守国家有关规定,严禁使用“瘦肉精”等非法添加物,促进畜禽养殖业健康发展,确保动物及动物产品质量安全,确保广大消费者吃上“放心肉”。《告广大养殖场(户)严禁使用“瘦肉精”书 》说,近期在河南发生的“瘦肉精”事件,在全社会造成恶劣影响,给畜牧业生产造成巨大损失。但是,早在2002年,农业部、卫生部、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第176号公告,明令禁止在饲料和动物饮用水中添加“瘦肉精”。

国家有关部门对“瘦肉精”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生产、销售和使用作出了严格限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非法生产、销售、使用“瘦肉精”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患,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致人死亡或者对人体健康造成特别严重危害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省农业厅要求,全省广大养殖场(户)要严格遵守国家有关规定,严禁使用“瘦肉精”等非法添加物,积极倡导健康养殖,科学养殖,确保畜禽养殖业健康发展,确保畜产品质量安全,确保广大消费者吃上“放心肉”。(三秦都市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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