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陕户籍符合条件随迁子女可在陕报名
2016年起,符合条件的外省来陕进城务工人员及其他非陕西户籍在陕就业人员随迁子女可申请在陕报名参加高考。随迁子女高级中等教育阶段学籍,由学籍所在县(区)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审查;随迁子女父亲或母亲或法定监护人在陕居住情况,由所居住县(区)公安部门负责审查;随迁子女父亲或母亲或法定监护人在陕参加缴纳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情况,由办理参保登记的市养老保险经办处或县(区)养老保险经办中心负责审查。
随迁子女在各地规定的资格审查时间内,到其学籍所在县(区)招生办领取《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在陕参加高考报名申请表》,分别前往本人学籍所在县(区)教育行政部门、父亲或母亲或法定监护人居住登记地县(区)公安部门及参加缴纳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市养老保险经办处或县(区)养老保险经办中心办理报名资格审查手续,通过资格审查后在学籍所在县(区)招生办办理高考报名手续。
各县(区)招生办负责汇总辖区内通过资格审查的随迁子女报名申请表,并报所属市(区)招生办备案。市(区)招生办负责将辖区内随迁子女登记造册,并会同本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公安部门、养老保险经办处进行资格复审。对于资格复审不合格的随迁子女,取消其高考报名资格。
申请在陕报名须连续学籍满3年
根据《通知》,申请在陕报名参加高考者,截至高考当年,其高中阶段在陕连续学籍应满3年,即从第一学年开始,在我省高级中等教育阶段学校注册学籍并连续就读3年,按规定完成学业并可获得陕西省高级中等教育阶段学校颁发的毕业证书。普通高中毕业学生还应有全省高中学业水平考试成绩。
此外,报考者还应符合以下条件之一:截至高考当年8月31日,本人及其父亲或母亲或法定监护人的常住户籍在陕满3年;截至高考当年8月31日,本人父亲或母亲或法定监护人在陕西省居住3年以上并持有公安部门出具的有效证明,按照国家规定在陕缴纳职工基本养老保险3年以上(含3年);截至高考当年8月31日,本人及其父亲或母亲或法定监护人常住户籍在陕不满3年,但在户口迁入我省前,其父亲或母亲或法定监护人在陕居住并持有公安部门出具的有效证明,这期间在陕缴纳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其居住时间与取得户籍时间连续,且两项时间相加满3年。
录取而未就读报名应提供退学书面材料
上一年度已被普通高校录取,但因某些原因被录取院校劝退而未在录取院校就读的,报名时应向县(区)招办出具所录取院校为其办理退学的书面材料。
无法提供书面证明材料或被认定为“以各种理由主动放弃到录取院校就读”的考生,将其上一年度主动放弃到录取院校就读的事实记入电子档案,招生院校可以将此作为退档理由。上一年度被二本及以上本科批次按所报第一院校及其专业志愿录取的考生,以各种理由主动放弃到录取院校就读,2016年公布高考成绩时,将其位次排在同分数的最低位次。
严查假户籍假学籍严防“高考移民”
陕西省考试管理中心要求,各地要严把考生资格审查关,严查使用假户籍、假学籍违规报名问题,切实保护符合条件的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正当权益,严查严防“高考移民”。
各级教政部门及中学要按照教育行政部门制定的中学学籍管理规定,严格审查考生在陕中学学籍取得方式和注册手续,坚决杜绝高级中等教育学籍不符合报名条件的外省籍考生违规报考。把普通高中应届毕业生学业水平考试的考籍列入报名资格审查范围。
加大信息公开公示力度,各种对考生资格有特殊要求的招生类型,资格审查工作结束后都必须将审查结果在考生所在中学和当地进行公开公示,接受广大考生和社会的广泛监督。
对组织或参与“高考移民”活动以及为伪造中学学籍档案等行为提供便利的工作人员,将按照党纪、政纪严肃查处,触犯法律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涉及“高考移民”的违规案件,除依法追究当事人的责任外,还将追究主管领导及有关责任人的责任。(西安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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