登录站点

用户名

密码

注册

查看日志|返回日志列表

城乡生活垃圾将分类管理 非法拆解报废车辆最高罚款10万

标签生活垃圾  人大常委会  陕西省  新闻网  实习生  2015-11-19 15:09

《陕西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草案修改二稿)》提交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23次会议审议

西安新闻网-西安晚报讯(记者赵辉实习生张政彬)昨日,《陕西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草案修改二稿)》提交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23次会议审议。草案修改二稿对从业人员的职业健康、固体废物进出口、城乡生活垃圾处理等方面做了补充修改。

对保洁员等定期组织体检

草案修改二稿明确,鼓励单位和个人购买、使用再生产品和可重复利用产品;鼓励社会各类投资主体参与固体废物处理处置项目运营。

直接从事危险废物、生活垃圾收集、清运、处置的人员,由用人单位对其进行岗位职业培训,配备必要的劳动保护条件,定期组织职业健康体检,保障从业人员健康和安全。

对于矿山企业来说,尾矿、煤矸石、废石、废渣等矿业废物贮存设施停止使用后,应依法封场绿化或者复垦,防止水土流失和环境损害。

鼓励使用易降解、低残留的农药化肥农膜果袋等农业投入品。

餐饮垃圾不得直排下水道

关于城乡生活垃圾对环境污染的防治,草案修改二稿明确,应提高生活垃圾的资源化利用率和无害化处理率,促进生活垃圾收集、利用、处置的专业化、市场化、产业化。城乡生活垃圾实行分类投放收集、运输和处置,按照产生者付费的原则缴纳垃圾处理费。

城市餐饮垃圾应交由有经营许可证的单位收运处理,不得直接排入公共水域、厕所、市政管道或者混入其他生活垃圾;农村有机易腐蚀垃圾采用生化处理等技术直接还田、堆肥或者生产沼气就地处置;禁止将建筑垃圾与生活垃圾混合投放;建筑垃圾应统一收集、清运与消纳。

禁止将餐饮垃圾及其资源化利用产品用于食品、餐饮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行业。

危险废物台账至少保存10年

危险物品的容器和包装物以及收集、贮存、运输、处置危险物的设施、场所,应当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产生单位应建立台账,如实记载产生危险废物的种类、数量、流向、贮存、利用、处置等信息。危险废物台账应至少保存10年。

对于医疗废物,应实现全收集、全覆;产生单位应按规定分类收集,建立临时贮存点。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应配备使用专用车辆收集、运输医疗废物,建立电子联单制度。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在规定的经营期限内不得擅自停运。

草案修改二稿还规定,禁止非法拆解、处置废旧机动车、废弃电器电子产品。违反此规定者,由商务或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予以取缔,并处以1万~10万元的罚款。(西安晚报)

分享 275 次阅读 | 0 个评论

留下脚印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