登录站点

用户名

密码

注册

查看日志|返回日志列表

《陕西省旅游条例》明年实施 首增游客9项权利

标签人大常委会  旅游管理  陕西省  最大的  日本  2015-11-21 15:12

本报讯(记者杨明)11月19日,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23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修订后的《陕西省旅游条例》,这是我省十年来首次修订该条例,同时也是新《旅游法》出台后全国第六个省份落地条例,该条例将于2016年4月1日起正式施行。

原《陕西省旅游管理条例》修订后变更为《陕西省旅游条例》,虽然减少了“管理”两个字,却意义重大。省旅游局综合法规处处长朱耀勋解释说,原条例侧重旅游管理,新条例则侧重依法促进发展,这是促进旅游产业持续健康发展的需要,也是适应旅游新业态、出游新趋势发展的需要。

新《条例》内容增加了2章27条内容,其中最大的变化是强化了旅游者的权利和义务。新《条例》第九条规定,旅游者对相关旅游产品和服务的内容、标准、价格、注意事项等信息享有知情权;有权力要求旅游经营者按照合同约定提供旅游产品和服务、获取相关合同文本以及旅游过程中相关的**等支付凭证等9项权利。同时,新《条例》还明确了文明旅游、尊重当地的风俗习惯、文化传统和宗教信仰等8项义务。

新《条例》同时细化了导游薪酬制度的内容、增加旅游景区禁止强行出售联票、套票等内容,重点对旅游管理体制、资源开发与保护、游客文明规范、导游从业人员的权益保障、乡村旅游、景区最大承载量、旅游购物、户外及网络经营、旅游安全等方面都做出明确规定。

(西安晚报)

分享 338 次阅读 | 0 个评论

留下脚印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