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部网讯(记者 鄢山宇)《西安市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防治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将于2016年1月1日起施行。根据条例,西安市将制定本市环保达标车型目录,凡未达到该标准或未列入该目录的机动车,将不被予以注册登记及转入登记等挂牌业务的办理;销售企业不得销售未达到排放标准的车辆。
可提前执行国家下一阶段机动车污染物排放标准
《条例》在优化道路建设和管理、优先发展公共交通、扩大新能源机动车使用、倡导有利于改善环境的出行方式等宏观措施的基础上,为了从源头上预防和控制机动车排气污染,也做出了一些重要规定。
其中,《条例》授权西安市政府可以根据我市大气环境质量和机动车污染物排放状况,提请省政府批准,提前执行国家下一阶段机动车污染物排放标准。
环保达标车型目录应向社会公布
《条例》规定,西安市政府可根据执行的机动车污染物排放标准,制定西安市机动车环保达标车型目录,并向社会公布。未达到西安市机动车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未列入西安市执行的环保达标车型目录的机动车,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不予办理机动车注册登记和转入登记。
同时规定,机动车销售企业应当承担环保达标车型的销售责任,未达到西安市执行的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的车辆,不得销售。市政府可根据机动车环保检验标志类型和机动车排气污染程度,采取限制通行区域、通行时间等交通管制措施,并向社会公告
环保达标车型目录制定的依据是什么?
“西安市机动车环保达标车型目录的制定将在综合国家制定的目录的前提下,结合日常对机动车的监测数据、汽车企业的调研、以及邀请专家对机动车进行专业评测来制定。”据李博介绍,我们目前执行的是国家制定的机动车环保达标车型目录,目前只有北京、武汉制定了本市的目录,西安市是第三个。
“这项规定主要是可以避免不达标车辆进入使用环节后造成的污染问题和社会矛盾,同时也强化机动车制造企业和销售企业的环保责任和社会责任,确保能将符合环保规定的、高质量的车辆提供给消费者。” 西安市机动车排气污染监督监测中心主任李博告诉记者,这些规定与《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关于国家建立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环保召回制度,以及省级相关职能部门对新生产的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状况进行监督检查的相关规定,相互配套,可以起到源头管控的重要作用。
(西部网-陕西新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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