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 付垚)记者昨日从西安市政府办公厅获悉,西安市人民政府于2014年9月印发《加快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优惠政策》将继续执行一年,这意味着,在今年12月31日前,在我市购买和使用新能源汽车将继续享受一系列优惠政策。
《加快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优惠政策》明确规定,个人购买使用新能源汽车,除了按照国家标准在购买时进行补贴外,我市还给予多方面的补贴和优惠,例如首次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费用给予全额财政补贴、免收125元/辆的牌照费等,个人购买新能源汽车将给予10000元/辆的财政补贴,用于自用充电设施安装和充电费用。
同时,对于新能源汽车还将实行便利化的交通管理,如在国家新能源汽车专用号牌标准未出台前,发放西安市新能源汽车标识,方便新能源汽车的通行管理,为新能源汽车开设服务绿色通道,方便注册登记、环保标识核发、年审等,新能源汽车还可在市内公交车专用道上行驶。
另外,方便新能源汽车充电停放,计划在全市公共停车场及商场等设置新能源汽车专用停车位,新能源汽车在全市公共停车场、物业管理区域内停车场,停放2小时以内免费。
《加快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优惠政策》同时还对新能源汽车在公用领域采购政策做出了规定,要求市本级、区县公交车、出租车新增车辆须全部使用新能源汽车,更新车辆中新能源汽车的比例不低于30%,全市各级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和社团组织新增或更新车辆中,新能源汽车的比例不低于30%,市本级、区县专用车领域(包括物流、环卫、邮政用车,校车、救护车等)新增或更新车辆中新能源汽车的比例不低于30%。
据了解,2014年出台的相关7个方面32条优惠措施实施以来,我市新能源汽车推广数量快速增加,市场规模不断拓展。按照中、省有关政策要求,为进一步推动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加快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西安市将继续执行《加快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优惠政策》一年,有效期为2016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优惠政策延续执行期内,如中、省、市出台新的优惠政策,按新政策执行。(西安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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