探险旅游需提前五日备案
新《条例》增加了2章27条内容,涵盖网络旅游、旅游购物、导游薪酬等社会关心的问题,其中最大变化是突出了以人为本的理念,强化了旅游者权利和义务。
新《条例》规定,旅游者对相关旅游产品和服务的内容、标准、价格、注意事项等信息享有知情权;有权要求旅游经营者按照合同约定提供旅游产品和服务、获取相关合同文本以及旅游过程中相关的**等支付凭证等9项权利。
对眼下时髦的网络旅游、探险旅游、车友会组织的旅游活动,新《条例》规定,俱乐部、车友会、协会以及其他召集旅游者的单位和个人,未取得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的,不得从事旅行社业务。通过网络经营旅行社业务的,应当在其网站主页的显著位置标明旅行社名称、法定代表人、许可证编号、业务经营范围和经营地址等业务经营许可证信息。
组织开展穿越山岭、攀登山峰等具有危险性的健身探险旅游活动,组织者应当向参与者作出风险提示,并应当提前五日将活动时间、地点、路线、人员名单、保障措施、应急方案等向县级以上体育行政部门备案。
景区商品和服务须明码标价
针对旅游购物,新《条例》规定旅行社组织、接待旅游者,不得指定具体购物场所,不得安排另行付费旅游项目。旅游景区及其周边的经营者针对旅游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应当明码标价。不得使用欺骗性、误导性的语言、文字、图片、计量单位等方式,诱骗、强迫他人与其交易。
旅游经营者如违反该规定,由县级以上旅游行政主管部门或者价格部门责令改正,未明码标价的,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使用欺骗性、误导性的语言、文字、图片、计量单位等方式,诱骗、强迫他人与其交易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
新《条例》同时细化了导游薪酬制度,增加旅游景区禁止强行出售联票、套票等内容,重点对旅游管理体制、资源开发与保护、游客文明规范、导游从业人员权益保障、乡村旅游、景区最大承载量、旅游购物、户外及网络经营等方面做出明确规定。
记者 杨明(西安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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