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记者 杨明) 日前,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发布通告,西安万宝果业有限公司 2015年 10月 8日生产的猕猴桃果脯和西安鑫聚食品加工厂2015年 11月 10日生产的猕猴桃果干均检出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乙二胺四乙酸二钠,目前上述两家食企已按照相关法律被没收违法所得、没收召回问题食品、罚款等行政处罚。
经查,西安万宝果业有限公司生产该批次猕猴桃果脯15箱。该企业收到不合格检验报告后,随即发出召回通告,截至目前,召回13箱,其余已全部销售;西安鑫聚食品加工厂生产该批不合格猕猴桃果干5箱,该企业收到检验报告后,随即发出召回通告,截至目前召回2箱,其余已全部销售。
据了解,造成产品不合格的原因是猕猴桃果干护色素中含有乙二胺四乙酸二钠,导致检验结论不合格。目前涉事两家企业向周至县市场监管局递交了整改报告,停止使用食品添加剂护色素,使用符合国家标准的抗坏血酸钠进行护色。
据了解,乙二胺四乙酸二钠是一种化学配合剂,主要用于染料、食品、药品等工业,如果食品中含有过多乙二胺四乙酸二钠,可能妨碍人体对于金属离子的吸收,其有一定毒性,对人体粘膜和上呼吸道有刺激作用,在猕猴桃果脯的食品标准中规定为不得使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条款,周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西安万宝果业有限公司作出没收违法所得200元、没收召回的不合格食品、罚款50000元的处罚;对西安鑫聚食品加工厂作出没收违法所得300元、没收召回的不合格食品、罚款50000元的处罚。(西安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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