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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新人人乐销售宴友思猪蹄检出瘦肉精 被罚7.5万

标签莱克多巴胺  人人乐超市  甘肃省  有限公司  陕西省  2016-09-06 15:46

国家食药总局2016年第115号通告中,西安市人人乐超市有限公司高新购物广场经营的标示陕西宴友思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1月1日和1月10日分别生产的“宴友思精品猪蹄”检出莱克多巴胺成分。现将核查处置情况公告如下:

一、2016年5月17日,陕西省食药局收到西安市人人乐超市有限公司高新购物广场经营的标示陕西宴友思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1月1日和1月10日分别生产的“宴友思精品猪蹄”不合格报告后,立即责成西安、咸阳市食药局分别对经营、生产环节启动核查处置工作,责令停止经营、下架召回不合格产品,开展问题原因排查,限期完成整改,并立案展开调查。

经查:陕西宴友思股份有限公司与甘肃省静宁县农畜有限责任公司签订了委托加工协议,委托静宁县农畜有限责任公司为其生产酱卤猪蹄,2016年1月1日共生产450袋、1月10日共生产300袋,于2016年1月9日、1月19日分两次全部销售给西安超市高新店和北关店。生产、经营企业收到不合格检验报告后,立即发出召回公告,共召回33袋:其中2016年1月1日的产品4袋,1月10日的产品29袋,其余717袋全部销售。咸阳市三原县市场监管局对召回的33袋不合格产品进行了监督销毁。西安、咸阳食药部门责成以上两家企业持续关注和收集消费者反馈的相关信息,一旦发现投诉和有任何不良反应的情况要立即处置并向食药监部门报告。

二、西安市人人乐超市有限公司高新购物广场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的行为,违反了食品《食品安全法》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西安市雁塔区食药局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作出以下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2125.1元;2.罚款75000元。

陕西宴友思股份有限公司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的行为,违反了食品《食品安全法》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咸阳市三原县市场监管局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作出以下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8962.5元;2.罚款70000元。

三、造成产品不合格的原因和整改情况:经陕西宴友思股份有限公司自查,两批次产品不合格的原因主要是采购的原料猪蹄中含有莱克多巴胺。整改情况:该企业为进一步加强质量管控措施,健全原料肉进货查验制度,加强索证索票,要求供货方提供三证、每批原料肉的检验检疫合格证明,并对每批原料肉送有资质的食品检验机构进行检验,合格后才投入生产。

特此公告。

陕西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16 年8月31日(陕西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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