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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民楼里不能新建餐馆

标签公共场所  环境保护  工作环境  陕西省  公安机关  2011-04-22 09:34

  本报讯(记者 李治燕)昨日,《陕西省环境保护条例(征求意见稿)》面向社会征求意见。其中规定,禁止在居民住宅楼和无公共烟道的综合楼内新建、扩建餐饮场所。征求意见截止日期为5月15日。《意见稿》规定,经营餐饮业和单位食堂的应当设置油烟净化装置,污油不得排入下水管道;设置餐饮业专用烟道,专用烟道

的排放口高度和位置不得影响周围居民生活、工作环境。

  在城市市区街道、广场、公园等公共场所和居民区举行产生较大音量的娱乐、健身、集会等活动;从事商业经营使用高噪声;在已竣工交付使用的住宅楼内进行室内装修、家具加工;使用家用电器、乐器或者进行其他家庭娱乐、集会等活动而产生噪声的,可由公安机关依法实施管理。

  您可通过以下方式反映建议或意见:

  地址:省政府法制办,邮编:710006;电话:029-87292199;传真:029-87294498;邮箱:jjyijian@126.com。(华商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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