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 梁璠)为规范居民小区自备锅炉供热价格行为,引导供热单位合理制定或调整供热价格。昨日,西安市物价局下发通知,要求各区县、开发区物价部门及供热单位做好自备锅炉供热价格协商公示工作。供热单位在向业主收费前,须将供热价格方案在小区的醒目位置予以公示。
居民小区自备锅炉供热价格属市场调节价,由供热单位与小区业主在成本核算的基础上协商确定。
供热单位依据陕西省物价局《居民小区自备锅炉供热成本核算办法》核算上年度供热成本费用,拟订本年度供热价格方案(新建小区可参照区域内同类型、同规模供热单位的供热价格进行测算,拟订方案)。
方案主要包括:居民小区及供热服务的基本情况;拟订的供热价格、每天供热时间及时段、收费方式等;上年度总用热量和热费收支情况、成本核算情况以及供热价格等。
供热单位应将拟订的供热价格方案与业委会(或有相同职能的其他社会组织)进行充分协商沟通,形成一致意见。
没有业委会的居民小区,供热单位可以采取入户、问卷等方式征求业主(用热人)对供热价格方案的意见,并征得三分之二以上业主(用热人)同意、签字。
供热单位与业主(用热人)双方就供热价格方案难以协商一致时,根据《西安市物业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由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协调解决。
供热单位在向业主收费前,须将已协商达成一致的供热价格方案在小区的醒目位置予以公示,公示内容为:供热价格、每天供热时间及供热时段等。供热价格不变的,供热单位须在收费前于小区的醒目位置向业主公布供热价格信息。采暖期结束后,供热单位应在两个月内向业主公示热费收支决算情况。
市物价局要求,各区县物价局要认真做好安排部署和监督检查,对突出的供热价格矛盾要及时做好规范协调及疏导工作。
(西安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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