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冬,因该退费未退引发的供暖纠纷,多是因业主对去冬供暖质量不满不愿意缴费,而物业为催缴费不开阀供暖,反过来又引发了业主对供暖质量不达标为何不退费的质疑,甚至不少业主表示,小区集中供暖多年,其间也有因故障停暖的,但从未有过供暖退费或减免。还有业主说,曾向物业公司询问供暖退费的情况,物业人员说供热企业没给退,但是问供热企业,却说退给物业了。谁是谁非,交了费的业主竟无法辨明。既然《西安市城市集中供热管理条例》对供暖退费有规定,供暖退费又为何成了业主搞不懂的糊涂账呢?
事实上,供热早已不再是“全民福利”,而是走上了市场化之路,正谋求以符合市场规则的方式来满足城市居民的冬季取暖需求。因此,供暖作为一种民事契约关系,温度不达标应退费,这是天经地义的事情。而近期,北方先后进入供暖季,有媒体梳理发现,尽管许多地方都明文规定,室温不达标时,部分供暖费可以退款,但反观现实,“想要退费并不容易”。
按说,产品或者服务质量不合格,当然得承担相应的责任,甚至在有些市场化程度高的领域,还可能面临着惩罚性赔偿等更为严重的后果,这是个基本的消费常识。可当供暖室温不能达标,仅仅是退还相应费用,再无其他一丝一毫的诉求,却是成功者寥寥。
客观地说,从热力公司到家庭,这一路影响热量的因素太多了,要让每一户家庭时时刻刻都达标不太现实,纵观各地供热条例,里面已最大程度地排除了一些不退费的事由,倒是不用担心履行退费义务,供热方(热力公司、物业)会“吃亏”,相反,显而易见,和常见的“最终解释权归商家”一样,暖气室温是否达标,其测量方式及结果,其实都以热力公司为准,有谁见过商家会主动检测出个不利于自己的结果呢?如此这般,因为很少退费,这些费用要么落进了热力公司的口袋,要么成了物业公司的“小金库”,让他们占尽了便宜。
那么,该向谁投诉举报?或者说,哪个部门管这一摊?好像谁也说不清楚具体该找哪个部门,这些年也没有见过哪个具体部门就此“专项治理”过;那就寻求司法救济吧,毕竟是民事纠纷,当然是“民不告则官不究”,谁主张谁举证,如果消协不准备打公益官司,除了个别爱较真的老百姓,很多人是不会走进公堂的——因为大部分的“缺热短供”其实加起来时间并不是很长,所退费用自然也不多,耗费太多精力财力打官司实在不划算。最终导致权益受损而无法及时有效地救济。
某种意义上,室温不达标要退费的必备制度设计,尽管有原则性的充满良善的大框架,但总体上更倾向于供热方。假如站在老百姓维权的角度来说,明显存在两大硬伤,一个是可操作性并不强,既不方便也不利于老百姓维权;二是不执行退费政策的话,也未见有配套的强制制约措施。所以,对于供热方来说,这是没牙的老虎,心里不用害怕,反过来于老百姓而言,就成了可望而不即的“镜中花水中月”。 (华商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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