登录站点

用户名

密码

注册

查看日志|返回日志列表

“两不管”小区成立业委会 今后会顺利吗

标签西安高新区  物业管理  西安市  华商报  开发区  2016-12-18 11:08

处于行政区和开发区交叉地带的小区成立业委会怎么办?将于2017年1月1日施行的新版《西安市物业管理条例》,明确规定了开发区管委会在这方面的职责。

今后,这些曾经的“两不管”小区成立业委会会顺利吗?近日,华商报记者走访了西安高新区管委会,看看相关部门准备得怎么样了。

小区成立业委会开发区管委会有组织指导职责

新条例明确规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负责本开发区范围内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应当履行本条例第九十九条、第一百条规定的职责。”那么,这两条规定对应的职责究竟是什么呢?

华商报记者查看新条例,第九十九条对应的是区、县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履行的职责。其中和业委会相关的职责包括:“业主委员会备案”、“划分物业管理区域”、“定期培训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居民委员会物业管理相关工作人员和业主委员会组成人员”等。

第一百条,对应的则是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应当履行的职责。该条款规定,“应当设置专门机构,配备专职人员”,履行所列的八项职责。其中包括:“组织、指导成立业主大会、选举业主委员会,指导和监督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履行职责;组织成立物业管理委员会;业主委员会、物业交接备案;调解物业管理纠纷”等。

而修订前的老条例第五、第六条关于各相关职能部门管理职责的规定中,并未明确开发区管委会在辖区内小区成立业委会应负的职责。也就是说,按照下月起即将实施的新条例,开发区管委会承担的职责中将要增加原本属于区、县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以及街道办、镇政府所负的职责。

除此外,新条例第十一条还规定:“业主大会筹备组由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或者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工作人员一名,居民委员会代表一名,建设单位代表一名,业主代表四至六名组成。”“筹备组组长由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或者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工作人员担任。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或者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应当制定业主代表推选办法,明确任职条件、名额分配方式、推选程序,并组织推选业主代表。”这些规定里,都明确提到了开发区管委会。

高新区房管局:到小区实地查看并请律师指导

这些新增的职责会给开发区管委会相关部门的工作带来什么样的变化?

据高新区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物业主管刘先生介绍,老条例虽未明确规定开发区管委会在辖区内小区成立业委会时应负的职责,但2010年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22号文件已经就此做了明确,要求“高新区和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应依照《西安市开发区条例》的规定,负责本辖区内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所以,作为开发区房管局物业主管,他负责指导辖区内的小区成立业委会的工作已经有7年了。

“虽然业主对业委会期望比较高,但对条例规定的业委会的职责、议事程序以及业主的权利、义务并不清楚。在业委会成立过程中,对于业主反映比较集中的问题或质疑的问题,我们会组织热心业主由律师做专题培训。同时,也会对志愿者的工作内容以及注意事项进行培训。每个小区要求成立业主委员会的原因都不同。群众工作不好做,想要做好,就必须得做细做扎实。其实,通过这种形式也可以让更多的业主们参与进来,从而让业主知道我们做到哪个程度,做了哪些,为什么这么做,让业主见证透明、公正、公开的全过程,从而解决‘看的看,干的干,看的还给干的提意见’的尴尬局面。”

刘先生说,一旦启动成立工作,他们一般会到小区去实地查看,指导尽量把小区内的宣传做到位,把小区显著位置和重要通道尽量都张贴宣传到。这样一来,异议和指责自然也就少了。

“高新开发区负责这件事的只有社会管理局和房管局,两个平行部门之间的沟通也比较多,另外也没有街道办这一级的设置。高新区小区数量有一百个左右,但十几个社区就全覆盖了。按照成立业委会的职责分工,业主大会筹备组成立之前的事情由房管局负责,筹备组成立后由社区负责人担任组长,进行业主大会的筹备工作。高新区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负责全程监督和指导,另外还会请律师为成立业委会做法律指导、培训、解释等。比如业主委会的公示,就是由房管局和相关社区居委会共同起草,然后律师进行法务把控。”

社区居委会负责人:正在学习新条例

据位于西安高新区内的锦业路社区负责人李女士介绍,他们社区内共有4个小区,都还未成功成立业委会。但除了逸翠园正在做准备以外,还有东尚蜂鸟小区成立业主大会筹备组的工作已经启动。开发区内的小区要成立业委会,管委会相关部门一般会委托给社区居委会来组织,由社区居委会负责人担任业主大会的筹备组组长。对于即将承担的这一任务以及下月起将要实施的新条例,她坦言正在学习中,有信心把这些工作做好。

华商报记者马虎振

相关新闻

未售出房屋大修基金建设单位办证时代交

华商报讯(记者陈思存)新修订的《西安市物业管理条例》实施在即。昨日,西安市房屋维修资金管理中心就维修资金交存、使用、违规后的处罚等一系列管理中的热点、难点问题,接受了华商报记者的采访。

对于一些小区因未销售完毕而导致大修基金无法使用的问题,西安市房屋维修资金管理中心相关负责人介绍,新条例明确规定:“已入住的住宅小区,仍有部分未售出的房屋,由建设单位在办理不动产权属初始登记时代为交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这样,就能保证小区专项维修资金交存率达到100%,确保保修期满后小区维修资金的正常使用。

对一些已经入住但还有极少业主未交大修基金的问题,新条例明确规定:“商品住宅、公有住房已经出售但未交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物业管理区域,应当补交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现实生活中,很多小区中已经售出的房屋,当小区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需要维修时,会发现有房屋业主或整个小区未交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影响到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的及时性,损害了相关业主的合法权益。为尽快解决这些问题,就需要未交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业主补交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华商报)

分享 278 次阅读 | 0 个评论

留下脚印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