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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市出台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责任追究办法

标签农民工工资  行政主管  拖欠工资  建设工程  工作职责  2017-01-21 20:54
西安新闻网讯(西安日报记者 顾荣)记者从21日召开的全市治欠保支会议上获悉,市政府印发《西安市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责任追究办法》,对故意或过失影响欠薪案件进程、造成严重后果,进行内部监督和责任追究,对造成严重后果的单位和个人进行追责。

《办法》分总则、责任职责、责任追究、附则四个部分。办法规定,把责任追究制度作为保障五项机制落实的重要内容,纳入年度目标责任考核。实行责任追究制度按照工作内容、工作程序和工作职责从最终环节查起,谁主管、谁负责、谁举措、谁落实,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

我市行政区域内发生的拖欠工资案件,按照“谁审批、谁主管、谁负责”和“属地管理”的原则,相关区县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及项目审批、主管部门负责同志应迅速到达现场,共同做好处置工作。未办理相关审批手续的建设工程项目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所在区县政府、开发区管委会会同辖区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处理。

办法进一步明确了各部门职责和责任,人社部门负责对用人单位劳动用工及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进行监督管理,处理拖欠农民工工资的违法行为和涉及的劳动争议案件。

建设、市政、交通、水务、房管、市容园林、城改、统建等部门负责处理各自主管、审批的工程项目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涉及的拖欠工程款或其他工程纠纷,协助人社部门处理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同时,建设部门要加大对建筑业企业的监管力度,对屡次引发群体性突发事件或恶意欠薪造成严重后果的企业,依法及时清除出本地市场。公安机关应按相关要求,快速受理并处置人社部门移送的欠薪涉嫌犯罪案件,处理拖欠农民工工资引发的群体性事件及其他危害社会治安的行为。

办法还规定,市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联席会议办公室负责对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工作机制运行情况进行督导检查。对责任不落实、工作不到位的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及时发出《督导函》或通报批评,必要时由联席会议召集人约谈该单位负责人。

对不履行或不认真履行职责,不执行、不办理或拖延办理,导致事态激化扩大,造成严重后果的单位,在年度综合考评中给予降低考评等次;对相关责任人,按照《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严肃追究责任。(西安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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